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2021年1月5日,天丝医药发布声明称,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上诉,终审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对此,中国红牛方面表示,中国红牛将审慎研判二审判决,并将通过一切可能的法律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并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

 

天丝方面在声明中表示,合资公司自 1996 年起至 2016 年,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确认天丝集团对注册商标的权属。在合资公司和天丝集团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合资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合资公司主张“95 年合资合同”约定了商标归属于合资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50 年协议”真实性存疑,最高院不予采纳。

 

根据判决书显示,中国红牛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包括食品总公司、中浩集团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和天丝公司于 1995 年 11 月 1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 50 年的协议书,以及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集团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最高院认为,由于中国红牛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即使有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确认函,该协议书真实性仍然存疑,决定不予采纳。

 

对此,中国红牛表示,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国红牛将审慎研判二审判决,并将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红牛方面强调,二审判决并未涉及中国红牛在 1995 年 11 月 10 日与泰国天丝等四方签署的《协议书》(50年协议),该协议之争议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中。

 


新京报记者 王子扬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