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琳)1月12日,据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好集团”)发布的公告显示,友好集团与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泰美公司”)间关于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已判决,友好集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相关营业场所。

 

公告显示,2019年2月泰美公司起诉友好集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友好集团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的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并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5月9日,法院判决《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友好集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相关营业场所,驳回泰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

 

随后,友好集团发起上诉。2021年1月8日,友好集团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友好集团负担。友好集团公告中称,鉴于场地移交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和多方面事宜,具体交接事宜尚需进一步协商确定。在未正式确定交接日期之前,友好集团对美美友好购物中心进行正常管理与经营。本次诉讼预计减少友好集团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合计673.94万元,场地交接后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相应减少。

 

友好集团同时称,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本公告日,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

 

根据友好集团此前发布的公告显示,友好集团于2008年9月向泰美公司租赁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的商业房产40988.51平方米开设美美友好购物中心,该项目于2009年3月正式开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10年期满后,如双方无特别异议,租赁合同自动顺延5年”。至2018年12月31日,该项目租赁期已满十年,泰美公司对该项目租赁合同自动顺延持有异议,欲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租赁合同。友好集团认为泰美公司单方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依法应当继续履行。

 

新京报记者 王琳

编辑 秦胜南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