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当事人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成了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1月13日,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当事人可向涉事公司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管局反映情况,并申请撤销冒名登记。


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政策解读,对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登记,以及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哪些撤销决定作了说明。


《通知》明确,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在设立登记中存在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不同情形,依据相关条例可分别作出撤销决定。


被冒用人身份仅涉及公司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着妥善解决个人身份被冒用的原则,登记机关可以作出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单独撤销虚假的登记(备案)事项;登记机关认为应撤销设立登记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执行,经审慎研究后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


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登记机关在登记业务系统中对被冒用人增加“已撤销”标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简称“信用网”)向社会公示。撤销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在登记业务系统标注“撤销”状态,并通过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其他登记信息不再对社会公示。


同时,加强登管衔接,在受理冒名登记后、作出是否撤销决定前,承办部门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告知登记注册部门;在此期间公司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发现涉事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据相关条例要求开展监管。


被冒用人已通过实名验证并进行业务确认的,原则上不予撤销登记(备案);被冒用人对实名验证和业务确认持有疑义的,登记机关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可以撤销登记(备案);发现登记(备案)时提交伪造、变造的证件、印章或盗用的身份证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