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得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在该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的《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4号】、《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


《限制消费令》【(2020)沪74 执381 号】

 李宗松: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 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 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4号】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宗松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 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 获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