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2月10日晚,国务院官网发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第737号国务院令,宣布《条例》自今年5月1日施行。《条例》共分为五章四十条,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而《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人”,则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对于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于本《条例》。而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则适用其规定。

 

《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五种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条例》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这五种行为具体为: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此外,《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个多月前,即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下称“会议”)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会议强调,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