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假冒全聚德烤鸭、网络订餐平台不履责、“倍氨敏”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向酿皮添加硼酸案、生产销售废弃油脂案等食品领域案件。

 

上海和亦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2019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企业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2019/4/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2019/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

 

经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为延长产品销售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截至案发,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元,已销售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

 

案发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301万元。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

 

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入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饿了么”经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在“饿了么”平台上未发现两店铺相关信息。

 

经查,曹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2016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为B级;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平台责任,未对曹某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公示王某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经综合裁量,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非法生产啤酒案

 

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啤酒。经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赴该企业现场检查,该企业于2020年3月至4月与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德式精酿啤酒,供给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独家销售。

 

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赴山东、福建调查,发现截至案发,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1299桶啤酒且为5升/桶,与涉案企业的销售数量和规格不一致。经深入调查和核实,确认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啤酒20升桶装144桶、5升桶装765桶和袋装106升,合计货值金额58488.3元、违法所得为24357元。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357元、罚款5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韩某某等向瘦身咖啡添加违禁成分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共同雇佣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同时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二维码等,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上海等地。其间,韩某某负责购买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产原料,监督减肥咖啡的生产。洪某某负责销售和资金管理。韩、洪二人销售金额达833万余元。经检验,被查扣的咖啡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国家禁止在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后向韩某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余万元。

 

2020年9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雇佣他人,生产、销售掺有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二人系共同犯罪。以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700万元。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谢某等销售走私牛肉案

 

2016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杨某、宋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牛肉制品系违法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处多次购买走私入境的冷冻牛肉、牛肚等产品。谢某、宋某某收到上述产品后,向江苏省邳州市城乡农贸市场内经营熟食的摊贩推销。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购进后加工成熟食进行销售,涉案产品10余万公斤。被告人谢某、林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个人销售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

 

公安机关在谢某、宋某某租赁的冷库内查获走私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2万余公斤。涉案肉类产品来自我国为防控疾病需要禁止输入肉类产品的地区,外包装上均为外文,对应的工厂名称、厂号不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中,且无海关报关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

 

2020年7月9日至12月16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等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至350万元不等的刑罚。判决宣告禁止被告人杨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北京张某某等8人假冒“全聚德”烤鸭案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购进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运送上述包装材料及代收货款。经核实,被告人张某某运送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共计28万余件,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共计23万余件。经鉴别,上述标识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谭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林某某等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并购进真空包装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以组装的方式加工制作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低价对外销售。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从谭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等商品,并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3万余元,查扣货品价值0.2万余元。

 

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6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黑龙江毛某某销售伪劣大豆种子案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毛某某在经营黑龙江省嫩江市春阳种业时发现,“黑河43”等大豆种子在嫩江市销售良好,有利可图。毛某某从农户处购入大豆,用没有任何标识的白色透明编织袋灌装,作为“黑河43”等大豆种子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毛某某共销售“白包”大豆种子10次,共计7000余斤,销售金额近15万元。

 

2020年12月7日,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甘肃张某等5人违规向酿皮添加硼酸案

 

2019年6月至8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从事酿皮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张某等5人,在加工酿皮的面粉中添加了“强筋王”“增筋剂”等非食用物质。经检验,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酿皮中,硼酸含量分别达到3966.74mg/kg、1260.95mg/kg、575mg/kg、556.02mg/kg和369.71mg/kg。

 

硼酸禁止在食品中添加。2020年6月10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陈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的刑期,并处2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2020年6月24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赵某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湖南永兴“倍氨敏”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案

 

“倍氨敏”深度水解蛋白无乳糖配方粉系湖南唯乐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固体蛋白饮料。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湖南省永兴县母婴用品连锁店“某婴坊”“妈咪某婴坊”从湖南唯宝商贸公司购进“倍氨敏”1086罐,该连锁店经营者明知婴幼儿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奶粉需明确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仍在11家连锁店通过宣传海报、导购当面推销等方式夸大功效,对外宣称“倍氨敏奶粉适合过敏体质宝宝”,误导家长将其当作特殊用途奶粉购买喂食给过敏体质宝宝。

 

收到检察建议后,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婴坊”“妈咪某婴坊”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顶格罚款200万元,将涉事产品委托生产商唯乐可公司、代理销售商唯宝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移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查处,对生产商德恒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移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对涉及“倍氨敏”投诉的63名消费者进行调处,由经营者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进行赔偿,已赔偿1029940.58元。

 

四川李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废弃油脂案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某鱼庄由李某某等五人合伙经营,各占20%股份。2018年8月14日至11月14日,五被告为了节约成本和为锅底增香,安排厨师高某某将店内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过滤回收,通过加热熬制的方式“洗油”后,将回收油与新油按照2:1的比例混合再次进行熬制。熬制后的油脂直接用于火锅搭锅,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期间共计销售1768笔回收油锅底,共计销售金额49504元。

 

2019年12月,李某某、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告从业禁止令。2020年6月24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95040元,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新京报记者 郭铁

编辑 李严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