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年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证监会发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个人的相关行政处罚后,上市公司獐子岛原董事长吴厚刚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纪律处分决定。


2月19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从吴厚刚处获悉,其已通过上市公司獐子岛向深交所提交《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请书》(下称“《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显示,吴厚刚为申请人,其请求深交所依法对《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进行复核,撤销对申请人的纪律处分决定。其认为,深交所作出的《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下称“《处分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今年1月21日,因存在“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和“临时公告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向獐子岛原董事长吴厚刚等人给予了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对吴厚刚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处分决定书》显示,如果被处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由上市公司獐子岛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据吴厚刚提供的与上市公司獐子岛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其复核申请已于2月19日通过上市公司獐子岛提交给深交所。


对于撤销纪律处分的理由,吴厚刚在《复核申请书》中认为,深交所认定獐子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临时公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依据是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非法,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其中,《复核申请书》指出,《中科宇图报告》和《东海所报告》是专业意见,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也不符合专业意见合法性的要求;即使将其认定为是鉴定意见,该报告也不符合鉴定意见合法性的要求,故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


去年12月31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从吴厚刚处获悉,其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证监会发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个人的相关行政处罚,以及撤销对其采取的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案件当时已进行首次质证。


去年6月24日,证监会以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理由对獐子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证监会对獐子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原董事长、总裁吴厚刚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当天,吴厚刚提出辞职,40年的獐子岛生涯画上句号。


今年1月29日,证监会发布《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中,对于獐子岛财务造假案件,证监会认为,该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上市公司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肖玮 李云琦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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