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关注,法院一审判决当事双方离婚,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2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已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男方3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介绍,陈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王某全职照顾家庭无工作,后产生矛盾,自2018年7月起分居。2018年11月之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2019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2020年,陈某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对此,王某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不同意离婚;其次,王某认为,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亦不参与,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曾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王某还表示,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她造成精神损失。


王某请求分割财产,并要求陈某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2年,虽王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某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法院还提到,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主审法官:判决已考虑“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等情况


2月22日下午,该案主审法官冯淼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该案中,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补偿数额)不予支持。


此外,冯淼称,判决陈某给付王某“经济补偿款”5万元,主要考虑到4个方面,“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房山法院透露,针对以上判决,王某已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编辑 刘倩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