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 王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其中明确,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可作为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


《规定》对引导取证、案件审查、电子数据审查和跨区域协作办案等重点问题,专设章节进行规定。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纳入电子数据,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进行了解读。


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孙谦介绍,发布《规定》是适应网络犯罪治理形势发展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办理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但在具体收集、审查、运用电子证据方面,还缺乏细化的规范指引。所以,发布这个《规定》,是应基层检察官的办案需要。

 

《规定》共7章65条,从办案理念、审查要求、工作机制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规范和指引。

 

孙谦介绍,出台《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切实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形成办案合力,依法从严追诉犯罪。

 

针对当前围绕网络犯罪的“黑灰产”链条越来越长、危害越来越大的形势,《规定》专门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孙谦表示,这就是要从根本上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挤压违法犯罪生存空间。

 

《规定》还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

 

孙谦解释,网络空间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的共同协作。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将“惩”“防”“治”结合起来,坚持惩处为要、预防为先、治理为本,通过主动、充分履职,推动加强行政监管、强化行业治理、落实平台责任,协同推进社会共治,共建清朗的网络空间。

 

孙谦表示,发布规定,也是警示犯罪分子,释放网络空间不容犯罪藏身的强烈信号。后续,最高检将结合《规定》的执行情况,持续、定期发布网络犯罪典型、指导性案例。

 

对电子数据审查、跨区域协作办案设专章规定

 

孙谦表示,在《规定》起草中,始终坚持围绕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专业规范。

 

《规定》突出网络犯罪案件特点,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主线,从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对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

 

同时,《规定》围绕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一线检察官的主要关切,有针对性地安排章节、设置条款。特别是对于引导取证、案件审查、电子数据审查和跨区域协作办案等重点问题,专设章节进行规定。

 

孙谦介绍,考虑到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别是办案和技术融合的实践和趋势,《规定》既注重面向办案人员,对于办案审查提出规范指引;又注重面向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支持办案提出基本要求。同时,考虑到《规定》涉及不少技术性问题,为使相关的专业技术表述便于理解,对于行业内固定用语,在附则中设置用语说明;对于其他专业性用语,在不影响原意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在内容上更加适应办案的要求,在表述上更加符合法律用语的习惯。

 

《规定》制定过程中,最高检全面收集研究近年来地方检察机关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安排一线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参与研究论证,邀请互联网企业专家逐条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使《规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规则,又贴近互联网行业发展和基层办案的实际。

 

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纳入

 

孙谦介绍,要全面掌握电子数据,首先要了解电子数据的形式种类。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四类常见的电子数据形式。但是,随着网络空间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电子数据形式,如生物识别信息等。

 

对电子数据,《规定》作了分类梳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网页、社交平台、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通讯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四)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程序安装、运行、删除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五)恶意程序、工具软件、网站源代码、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六)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数据库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七)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数据库文件等电子文件及其创建时间、访问时间、修改时间、大小等文件附属信息。

 

孙谦认为,这样规定,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当前网络空间电子数据的形式,更好地指引检察人员收集提取各类电子数据,这对有力证明指控犯罪十分必要。

 

对于电子数据审查,《规定》设置了四点总体要求。一是注重审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也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固有属性。二是注重挖掘同一电子数据往往具有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三是注重加强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四是注重加强对瑕疵电子数据的审查。

 

相比较以往的程序性规范,《规定》在出庭支持公诉一章特别强调了举证方式以及对电子数据的法庭说明,有一定的创新性。

 

就此,孙谦解释,与其他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比如技术性强、相对抽象、数量众多等,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举证时,要采取合适的举证方式,直观展示电子数据,要展示的清楚,让法庭听得懂。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