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北京一女子与前夫离婚后,发现前夫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给第三者转账17万余元,遂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转账金额的一半。2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郑某主张的返还金额,判决被告常某(第三者)返还原告郑某87553元。


协议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曾给第三者转账


据法院介绍,郑某(女)与黄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于2016年前后与常某相识,后以恋人关系相处,并发生性关系。


2016年至2020年间,黄某将自己的部分工资、奖金等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常某,共计17万余元。2020年4月,常某给郑某打电话后,郑某知晓了黄某的“婚外恋情”。同年10月,常某与郑某再次通话后,双方见面。10月19日,郑某与黄某协议离婚。


离婚后,郑某发现黄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常某转过账,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常某返还转账金额的一半即8万余元。


郑某诉称,黄某的婚内收入来源系工资和奖金,该钱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黄某未经其同意,便赠与常某17万余元,故要求常某返还一半款项。


对此,黄某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黄某称,自己与常某同居期间,每月将工资、奖金、社保等收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于常某,外出饮食、娱乐费用也由他负担。离婚后,郑某知晓了这一情况,郑某有权要回属于她的一半财产。


常某辩称,她不是第三者,是受害者。常某表示,通过某聊天软件,她与黄某相识并恋爱,对黄某的家庭情况并不知情,至2020年才得知黄某的真实姓名。2020年4月,因对黄某产生怀疑,她打电话向郑某求证,但之后黄某以与郑某实为假结婚为由继续哄骗她。同年10月,她与郑某见面后,才确信黄某有家庭,后她与黄某分手。


常某强调,黄某的转账属于自愿,且钱款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钱现已花完。黄某向她隐瞒了已婚身份,因此她存在“善意”,没有返还义务。


法院:涉案转账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黄某转账款项属于其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表示,针对常某提出的“黄某转款款项系用于正常男女朋友恋爱交往时的共同支出”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常某以结婚为目的与黄某恋爱4年却对黄某一无所知,不符合常理。客观上,常某通过微信转账以及出行实名登记等途径均可知晓黄某的姓名。


同时,2020年4月,常某在联系原告郑某后,便已知晓黄某有妻子,但却仍与黄某交往并收取转账。


其次,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出于和常某保持婚外同居不正当关系的目的向对方转账,其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赠与。但黄某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共有人郑某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被告黄某赠与被告常某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受赠人常某应当返还受赠款项。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郑某主张的返还金额合理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除小额外,原则上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认可。本案中,有部分转账款项的金额不大,但其是代表特殊含义的520元、888元等,故结合收入、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考虑,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返还金额。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从旧法判决,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此案同时适用民法典1043条的“家风条款”。


综上,2月24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常某返还原告郑某87553元。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文中郑某、黄某、常某均为化姓)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