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冤错案的纠正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去年张玉环无罪归乡,张志超重获自由成为年度醒目事件。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专访全国政协常委、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他直言,刑事冤错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努力破解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推进刑事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工作。包括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敢于纠错、及时纠错、依法纠错的责任担当;进一步发挥审判监督倒逼防范错案的功能。”

 

据李少平透露,八年来,全国法院共立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13万余件,启动再审1.7万余件,有力推动了公正实现和法治进步。

 

谈冤错案纠正

八年来共立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13万余件

 

新京报:近年来法院纠正了聂树斌案、张志超案等冤错案,去年张玉环案也引起广泛关注。最高法在纠正、防范冤错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接下来有哪些工作打算?

 

李少平: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聂树斌案等一批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极大地推动了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纠正刑事冤错案件的工作。

 

据统计,八年来,全国法院共立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13万余件,启动再审1.7万余件,再审改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等刑事案件1.1万余件,有力推动了公正实现和法治进步。通过梳理发现,近年来绝大多数案件的再审改判均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强烈决心及使命担当。

 

刑事冤错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努力破解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推进刑事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工作。一是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冤错案件能够及时被发现;二是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敢于纠错、及时纠错、依法纠错的责任担当;三是进一步发挥审判监督倒逼防范错案的功能,倒促一、二审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努力做到纠正一案、提高一片。

 

新京报:有专家提出,减少冤错案有必要修改再审程序,建立异地审查机制,对此你怎么看?

 

李少平: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异地审查机制。第45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同时,《解释》还对指令异地再审进行了细化。

 

实际上,人民法院近几年来一直在努力探索完善疑似刑事冤错案的复查和再审工作机制。聂树斌案在复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异地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将处理意见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提审聂树斌案,并宣告聂树斌无罪。

 

此后,人民法院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刑事申诉案件指令到异地复查、再审。通过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最终将异地审查机制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下来。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谈二审开庭

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 多举措确保二审案件质效

 

新京报:今年2月,最高法出台了《新刑诉法解释》,着重保障了辩护权,还提出律师可查阅随案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权。有律师提出应进一步准许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对此您怎么看?

 

李少平:《新刑诉法解释》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等是否属于案卷材料、能否允许辩护律师查阅,理论上、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认识。为充分保障辩护权,《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移送人民法院的录音录像,无论是否已经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论是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是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均应当属于案卷材料的范围,都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即使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辩护律师为行使辩护权,也是可以查阅的。而且,《新刑诉法解释》对此已作充分考虑,专门规定了保密的相关问题。

 

当然,较之一般证据材料,录音录像确实具有一定特殊性。特别是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录音录像,可能涉及办案策略方法,也可能涉及其他关联案件和当事人隐私,一律允许复制,恐难以控制传播面。而且,从实践来看,允许查阅,即可以满足辩护律师的辩护需要,充分保障其权益。

 

基于此,《新刑诉法解释》明确为“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即对于查阅权利应当一律保障,但对复制未再作明确要求。

 

新京报:司法实践中,不少呼吁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最新的《新刑诉法解释》明确死缓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接下来,是否会扩大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李少平: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实践反映,目前的二审开庭范围能较好地兼顾刑事案件办理的公正和效率。根据《新刑诉法解释》第393条规定,除死刑案件外,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还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考量,确需开庭审理的是事实、证据存在问题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量,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诉案件,书面审理既能保证二审的全面审查,又能确保案件的快速审结。

 

当然,下一步我们也将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进一步研究二审开庭的有关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二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谈互联网司法

推动实现敏感案件自动标识、重点案件自动追踪

 

新京报:去年疫情期间,各地普遍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在线诉讼得到普遍推广,您对此如何评价?

 

李少平: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通过网上审判服务保障防疫工作大局。各地法院结合疫情期间矛盾纠纷特点,依托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在线庭审系统,推动刑事、民商事案件网上办理,及时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正高效化解涉疫情常态化防控、经济运行、企业复工复产等大量矛盾纠纷。

 

此外,突出便民利民,各级法院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大力完善在线诉讼模式,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在线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开庭”“在线送达”“在线执行”等工作模式,打造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的在线诉讼工作闭环,以“零接触”方式满足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当然,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在线诉讼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统一完善诉讼规则,研究细化在线诉讼程序规则和标准,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司法布局,形成科学合理、分层递进、便民利民、有序衔接的审判格局。

 

新京报:有意见认为,诉讼流程的“在线运行”可能会对司法程序公正性产生一定损害,对此您怎么看?在线诉讼如何兼顾效率和公正?

 

李少平:在线诉讼作为现代科技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的制度创新,与传统诉讼最明显的区别是突破了空间、时间的界限,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同时分处多地完成开庭、调解,也可以同时登录在线平台完成立案申请、受理、交费等诉讼活动,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与此同时,在新模式中有效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性,也是在线诉讼创新的重要课题。

 

从互联网司法实践来看,在线诉讼模式实现了审理机制、审理平台、审理场景的重大变革,但保障司法公正的同等对等、审判中立等原则并没有改变,不会因为适用在线模式而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在推动构建公正高效的在线诉讼新模式。比如在规范在线诉讼活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在线案件办理。

 

此外,我们针对在线诉讼运行特点,积极应用智能化手段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发应用各类智能化、自动化、静默化监管管理平台,推动实现敏感案件自动标识、重点案件自动追踪、负面画像自动生成、监管行为全程留痕,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通过大数据“类案推送”系统,查询到此前类似案件的办理情况。如果拟办意见与以往类案不一致,还会收到系统的自动预警与提示。

 

由此可见,实行在线诉讼不但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反而有助于利用技术手段更加严格监管,更好提高案件质量。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