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APP强制索权、过度索权、个人信息泄露……随着互联网对个人生活的嵌入,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专访了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谈及个人信息保护,他表示,积极稳妥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督促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切实提高互联网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他提到,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供给仍然不足,相关法规呈现碎片化状态,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立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妇女权益保障也是2020年的热点话题。胡卫列透露,目前,最高检已将研究探索家暴、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作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的重要工作。

 

谈公益检察诉讼

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新京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已近四年,取得了哪些成效?有哪些难题需要解决?

 

胡卫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近四年来,高位推动更加有力,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

 

从办案数量来看,近三年以来,每年办案数量已经稳定在10万件以上,2020年首次突破15万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比始终在90%以上,大部分案件在诉前阶段解决公益损害问题,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鲜明中国特色。

 

当然,作为一项仍在探索中前进的崭新制度,我们办案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还有待健全完善。因为检察公益诉讼有别于以私益保护为中心的传统诉讼,其诉讼主体、诉讼目的都存在重大区别。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只规定了一个条款,虽然在《未成年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单行法中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但总体看法律法规依据仍较为薄弱。

 

此外,调查核实权保障不足、跨区划管辖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鉴定难鉴定贵、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缺乏统一办法也是突出问题。 因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本来就具有不特定、无边界的特点,要进行数字上的量化和损害程度的定性,往往对办案人员和鉴定机构有着较高要求。目前最高检正在开发建设的公益诉讼专家咨询网,有望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鉴定难问题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

 

对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问题,目前各地仍存在管理模式不同、使用效率不高、缺乏统一管理等情况。财政部已联合高检院等部门就此问题出台了相关办法,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

 

谈个人信息保护

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新京报:此前,最高检提出要探索拓宽公益诉讼范围,目前进展如何?

 

胡卫列:目前,最高检把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指导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将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计划,把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为新领域办案重点着力推进。

 

总的看,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呈快速增长、有序推进趋势。202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新领域案件24000余件,约占立案总数的17 %,同比上升2倍多。

 

新京报: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公共命题,针对APP强制缩权、过度索权、个人信息泄露等公众反映强烈的话题,检察机关如何在互联网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目前都做了哪些工作?

  

胡卫列:近年来,手机APP等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便利同时,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侵害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APP强制索权、过度索权、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反映强烈。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一是加强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逐步形成“刑事+行政+民事”全方位法律责任覆盖的个人信息保护合力,有力震慑APP运营者等互联网企业侵害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二是针对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监管的不同侧重点,区分各部门的职责界限,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切实提高互联网领域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三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切实提高互联网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同时,最高检还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积累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经验。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法律供给。截至2020年底,已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中,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新京报:办理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存在哪些难点?

 

胡卫列:检察机关开展APP等互联网领域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难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供给仍然不足,相关法律规定呈现碎片化状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尚无明确的法律授权,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立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另一方面,APP等互联网领域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检察机关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及时有效发现、查明侵害个人信息违法行为,需要公安、工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也需要相关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

 

谈妇女权益保护

“探索家暴、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制度”已纳入中央改革规划

 

新京报:妇女权益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检察权在介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中是否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胡卫列: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很有必要。

 

一方面,检察监督有利于弥补多责任主体协同性不足。比如,在具体侵权案件或者解决同类问题时,多主体的机制难以协调形成合力;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惩治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通过督促履职,可以有效解决“九龙治水”难题。

 

另一方面,检察监督有利于增强法律救济的刚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多规定预防措施,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法律救济不完善。检察机关介入,可以监督保障强制报告、人身保护令等制度机制落地落实,及时有效进行惩治和预防。

 

至于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将妇女权益保护纳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最高检与全国妇联也建立了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性别歧视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目前,最高检已将研究探索家暴、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作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的重要工作。

 

新京报:接下来,如何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胡卫列: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全国妇联、最高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相关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一是加强与妇联组织等妇女权益保障主体的协作,通过建立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机制,增强妇女权益保护合力。

 

二是厘清《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办案实践,针对侵害妇女权益的不同违法情形,区分不同主体,精准提出检察监督意见,联合相关部门构建起覆盖婚姻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系统保护的工作格局。

 

三是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发现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供给不足,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推动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授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妇女权益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增强司法保障。

 

谈虐待动物

虐待动物并通过网络传播 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

 

新京报: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暴力视频的情况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法律规制。检察机关是否会在该领域进行公益诉讼的探索?

 

胡卫列:近年来,一些虐待、虐杀动物并通过网络传播事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虐待动物并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暂无明确的处罚规定。

 

我们认为,虐待动物并通过网络传播,极易引发模仿、猎奇,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放任此类渲染暴力的有害信息广泛传播,将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是,即将实施的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网络保护和检察公益诉讼。上述情形是网络侵害,属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范围,在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存在短板、有害信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仍在持续甚至加剧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监督行政机关及时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有害信息,追究当事人侵权责任等方式,积极稳妥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目前,最高检已将虐杀动物并通过网络传播的相关线索交由地方检察机关办理,要求各地在办案中严格把握公益诉讼的界限和范围,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依法立案办理。下一步,我们将主动与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妇联等职能部门加强协同协作。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