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周姓男子在婚姻期间多次对妻子朱女士施暴,朱女士最终离开这个家庭,十五年后,周姓男子请节目组出面帮忙调解,以求复合。朱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原谅,也不愿意开门接受调解。在此情况下,节目组仍上门,调解员问朱女士为什么不能为了孩子“去面对它”。


《好久不见》画面。节目组在下方介绍,修复与伴侣、爱人、家人出现的情感矛盾。

节目组此举遭到众网友纷纷质疑。网友吐槽无法相信这是2021年的节目。而事实上,不少电视台都有一档类似的调解家事栏目,在当地也有比较高的关注度。这在某程度上得益于家事调解的故事性、戏谑性,最常见的主题如亲子矛盾、婚姻危机、婆媳矛盾或兄弟姐妹纠纷。


调解节目《调解现场》(上图)《金牌调解》(下图)的部分内容标题。


在我们吐槽调解中淡化暴力、用所谓“人情”漠视法律条款、忽视性别平等权利或人格尊严之时,其实也引出了背后一个不太被注意的问题——我们长久以来说的“家务事”,似乎只是一家的家内事,那么它是怎样跨出家门让局外人来调解的?这些局外人又是谁?


节目组是局外人,他们用镜头记录冲突和调解,让家务事成为陌生人观赏的图景。而乡村或小区有一定声望的人也可能成为局外人。在现代化进程中,司法机构也会加入其中。当然,家务事是复杂的,有的是一般琐事冲突,有的则涉嫌违法,并不是家务事,也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调解能实现的。虽然这一类调解有可能降低司法成本,但是调解终究不可能替代司法程序。


撰文丨李侨明

(华南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教师)


被悬空的“家务事”

从亲子冲突、婚姻危机、婆媳矛盾到兄弟姐妹纠纷,再到形形色色的情景……的确,调解节目大致上与现实里的家庭纠纷事件能够对得上号,可问题是,从传播心理层面看这种类似闹剧的节目无非是满足受众对“别人家”故事的好奇心、猎奇心。然而,更需要我们关注的,可能是这种中国式调解的现实基础是如何构成的。

“家暴”题材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2001)剧照。


众所周知,就传统文化而言,“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构成了人们对待家庭关系纠葛的内外双重逻辑。


一方面,大部分人认定家庭事务是私事,尤其是“丑事”,一般都在家庭或家族内部消化处理。某互联网巨头小马哥说“国人不那么注重隐私”,可能只说对了一半。我们对隐私的理解不同于欧美,某些个人的隐私我们或许没那么在意,而对于家庭“丑事”,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公开求助。


另一方面,公共职能部门或家庭/家族之外的人也越来越倾向于,由当事者自行处理那些棘手的、法治难以介入的家庭事务。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转型和社会流动重塑了费孝通所言“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形态逐步转向“半熟人社会”的状态。

《半熟人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深描》,陈柏峰 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2月。

而在这种社会过渡中,人与人的社会连接也变得松散和不稳定。家庭作为城乡中国的基本单位(参考周其仁《城乡中国》),在陀螺式高速发展和人员急剧流动的社会中,被拉扯得四分五裂。在一些人口外流严重的城乡地区,出现许多“一家三地”的核心家庭或联合家庭。家庭关系、利益纠纷和事务也随之变化,不再稳固于家庭与家族之中,慢慢地被迫走向外部。


《城乡中国(修订版)》,周其仁 著,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4月。

问题是,文化的转型与社会和市场的转型并非同步,处于“半出走”状态的家事,尴尬地处于私人与公共事务之间,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如果说在过去,人们往往会通过长辈、在村子或小区里有威望的人来解决纠纷,并且相信对方的“权威”,那么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既失去了原先能起到“兜底”作用家庭和家族网络,又很难找到能替代这种功能的新组织和个人。即使建立了具有部分调解功能的组织和职业——如司法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村/居委会、律师、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等——人们仍然不太会将这些组织和职业作为自己解决问题的首选。

我们会发现,即便社会转型已久,人心的“差序格局”仍然牢固。我们寻求各种现代服务,如医疗、法律服务等,在心理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依旧是“熟人”。“熟人”的身份,比现代的职业身份明显更让人信任。

加之,即便公权力在制度上越来越多地介入传统意义上的私人领地,介入的过程也困难重重。以家庭暴力为例,一方面,当家暴发生时,当事人并不第一时间寻求外界帮助。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情况,但是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才会选择报警。《北上广深流动妇女家庭暴力调解报告》也显示仅有25.2%的家暴受害人会寻求外界帮助。另一方面,具有介入职能的基层人员,如部分基层公安干警仍然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导致基层消极处理家务案件。


不否认家务纠纷的处理对基层职能部门或群团和自治组织都是“令人头大的事情”,但是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是,家暴受害者放弃报警或者寻求其他渠道的帮助,而这也是因为对家暴事项难以立案处理。

常有家务事、邻里纠纷及其解决情节的情景喜剧《圆圆的故事》(2010)剧照。


哪些“局外人”在管家务事?

可以看到,家务事实际上处于制度和民情的文化转型缝隙当中。理论上而言,传统家长制向现代法理型过渡的国家出现的困境,同样出现在家庭关系的转变上面。传统的家庭和家族伦理、道德与规范被现代化理念与经济社会发展部分瓦解和取代,然而有些被瓦解的部分,不太可能被现代法治完全取代。


这些“家务事”丧失了原有社会网络支持后,却难以融入现代的社会文化秩序当中,或者说,现代的社会文化秩序难以消化这些难题。那些仍然被认为是“家丑”“私事”的部分,像是国家与家庭的“现代化排泄物”那样被扫地出门但却难以找到积极处理的“清道夫”或容身之所。也就是说,被现代性重塑的家庭和正式权力组织都无法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清除原本可以在传统社会网络里消化的“家务事”。


面对这种困境,市场作为“第三条道路”自然也就应运而生。

也就是说,“家务事”被裹挟到了市场之中,变成资本追逐的对象,在网络时代更因各路吃瓜群众的生成,而被嗅觉敏锐的资本转化成了流量和眼球经济。


我们可以看到市场上有不少与婚姻出轨有关的非法或处于灰色地带的“私家侦探”“小三劝退”的“维情”服务。但是,经济条件一般的人难以负担这种收费高昂的服务。这种“家务事”的市场化带来的道德困境,使得公权力不得不主动对传统上属于家务事范畴的逐渐介入,通过建制手段,对各类组织赋权,增加其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职能,维护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


例如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就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过可惜的是,被赋予权责的这些组织和人员,仍然难以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能。其中一部分的原因是家暴的保护网络、工作程序尚未连成一体,各相关部门、组织和专业人士难以就家暴处置工作形成合力。另一部分原因是,虽然有些组织和个体被赋予职责,但其权力却被虚置。

知识卡片:社会工作者

简称“社工”,主要指受过专业教育或者职业训练,就业于社会组织或民政、司法、医务、学校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专业人士。主要工作在微观上而言是帮助社会弱势者摆脱其身心和经济社会困境,在宏观上而言则是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


社工题材电影《癫佬正传》(1986)画面。


笔者在田野研究中发现,社会工作者介入家暴实践时就常被质疑无权替当事人报案。在广州做家庭和青少年服务的社工吕生(化名)经常处理家庭暴力个案。按照专业规范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要求,他经常要替顾虑重重且无法直接向警方求助的家暴受害人报警。但是,他打110常被拒绝。他仅且成功的一次,花了很多的功夫,联合了群团组织和检察院未成年保护工作人员一起才让警方顺利立案。


另外,当事人的期待超出法定或者专业规范的范围也常常为介入人员带来很大的难题。在佛山市工作的社工小周(化名)就遭遇到了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家暴受害者要求其陪同“抓小三”的尴尬。尽管这种要求超出了小周的专业工作范围,但是小周考虑到当事人有自杀史,恐有危险,也只好找上自己的同事一同前往。


尽管最后化险为夷,但小周仍然对此次介入心有余悸。一方面是帮当事人“抓小三”并不是自己的工作范围,另一方面是如果不出现在那种场景中,当事人出现事故又恐难以承担专业伦理责任。我们从小周的工作遭遇可以窥见,当事人并不以介入者的权责和专业去提出自己的要求,而是以解决自身事务为中心,这也使得公权部门和专业人士介入家庭事务面临极大的挑战。


在公与私之间的“家务事”


让围观者好奇、当事者困扰、介入处理者头大的家务事,实际上也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深刻地缠绕在一起。


例如,在城市里因家暴而离婚的妇女,在离婚后仍然跟前夫住在一起。家暴事件在此后还是一再发生。这样的情况,远远超出了基层调解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如律师、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的想象。如果不进一步了解,可能又认为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文化观念在作祟。但实际上,因房价高企,离婚的家庭主妇缺乏工作技能,没有收入来源和储蓄,无法独立租房,只能继续与前夫住在一起。


再例如,兄弟姐妹反目成仇,常常祸起于拆迁分房或卖地而获得的巨额分红。尤其在房产价格节节高攀的东部沿海地区的一线、二线城市,土地和房产被赋予了过于积极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某些极端情形下,甚至出现亲人之间拔刀相向的人间惨剧。

如果看不到这些藏匿于家庭纠纷之下的社会结构“冰山”,我们永远难以理解现代社会的家庭关系“何以至此”。这样一来,以“事本”和“劝和”为原则的调解者来说,就极有可能“翻船”和“碰壁”。“家务事”的现代化复杂性构成,加上法律和社会政策实践尚未到位,使得各种调解相关方选择性介入,尽量避开“家庭黑洞”。

描写社区生活调解的情景喜剧《闲人马大姐》(2000)剧照。

当然,中国式调解的初衷是填补法律的不足,对于解决司法程序所不能及的“三不管”问题、高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其积极的意义。

与司法体系相比较而言,调解最突出的特点是将司法实践普遍遵循的“法、理、情”序位调换成“情、理、法”。这种变化带来的显著优势是“高效”。这种处置方式带来的令人意想不到的显著副作用之一就是导致很多人“信访不信法”。特别是弱势人群,在司法明显对己不利或者不公的情境下,调解过程的灵活性、高效性与调解结果的折衷性带来的预期结果,远胜于程序漫长、成本高昂的司法程序。


根据《光明日报》3月8日报道,人民法院的日常调解矛盾纠纷,每分钟达到66件,每天有1.7万件,即不到两秒钟成功将一件案件解决在诉前。我们也要看到,调解工作原本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司法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但实际上,一些(信访)调解工作却可能沦为司法救济程序或司法替代过程。基层法院的法官向笔者提到,每个月手头上有数十到数百的诉讼案件需要处理。但由于正式司法程序一般耗时较长,而法院考核法官年度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之一——“结案率”——则要求他们按时完成工作。因此“结案率”变成了悬置于他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这一点看,我们也就可以部分理解“短、平、快”的诉前调解工作为什么越来越受到司法部门的青睐。


在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驱动下,由公权力所推动的各类调解工作逐渐扩张,而私人领域不得不“自现其身”——不断地放弃隐私权信息,让介入调解工作的局外人可以感受和理解“家务事”以寻求解决其本体性安全的良方,但却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或许就是各类中国式调解的逻辑困境。

作者|李侨明

编辑|西西

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