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3月12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

 

与条例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保持沿用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规定。

 

明确“城市非私人所有的户外空间”

 

2020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措施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就相关概念界定、明确建筑物顶部设置规定、加快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落地、将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保持沿用牌匾标识的设计风格和完善各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与一审稿相比,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城市非私人所有的户外空间”的表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郝志兰表示,条例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城市非私人所有的户外空间”的表述,概念不明晰,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户外空间所有权的规定,建议将“城市非私人所有的户外空间”修改为“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

 

此外,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固定式牌匾标识“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两条规定对同一性质行为的要求不一致,二审稿统一表述为“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牌匾风格不能“一刀切”,要保持特色

 

郝志兰表示,根据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户外广告设施依规划进行设置管理,规划未覆盖到的区域不能新建户外广告设施,为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保障企业和利益相关人的合理需求,应尽快实现规划全覆盖。二审稿提出,“尚未编制规划的建成区,应当在法规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

 

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设置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二审稿在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的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定之后,增加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业协会和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沿用和保持不能“一刀切”,既要保持特色也要保持协调。二审稿增加一条关于保持沿用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规定,表述为“连锁经营企业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设置牌匾标识,并保持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