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7日发布的案件管辖衔接指引,北京金融法院对一二审、再审案件及执行案件的处理均以18日为限区分管辖法院。


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新京报记者 王飞 摄


去年12月30日召开的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明确设立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会议强调,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今年3月16日,最高法发文,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在六类金融民商事案件之外,北京金融法院还管辖“一行两会一局”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新三板”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


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新京报记者 王飞 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7日发布的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明确,一审案件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一审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已经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向北京市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由接收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处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对于二审案件管辖的处理,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衔接指引明确,对基层人民法院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涉金融案件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提交时间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的,由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多个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先提起的时间为准。

 

关于申请再审或抗诉管辖的处理,衔接指引明确,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或检察院提交抗诉书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提交申请或检察院抗诉的,由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的,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处理。

 

对于执行实施案件的处理,衔接指引明确,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由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73643.shtml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摄影记者 王飞

编辑 白爽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