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最高检3月19日发布消息,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法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3月19日,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2020年,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所谓“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以往,行为人自己洗钱的行为不能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单独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从2021年3月1日实施。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参事、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周晓强提出关于“自洗钱”入罪司法实践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加快推动落实我国“自洗钱”犯罪立案宣判,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办的“京检在线”3月13日曾发布消息,北京市检察院近日组织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推进会,要求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自洗钱”入罪。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检察机关将以办案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委、法院、公安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检察履职,根据办理洗钱案件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从全方位多层次发挥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职能。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