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中国检察网截图。


文|金泽刚


“男子砍杀前女友56刀致其身亡,法院一审认定婚恋关系判处死缓”……这样一则案件,日前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该案中,南充中级法院对男子犯罪情节恶劣性的认定,与公众的判断相符。但在网上,很多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了“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这点上。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目前也已就此案向四川高院提出抗诉,认为南充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让法律的归法律,这该是常识。只不过,就跟“奸杀‘百香果女孩’凶手因认罪认罚被改判死缓”一度引发的争议那样,这起案件里,该不该因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婚恋关系就从轻处理,确实有可以商榷讨论的空间。这里面,没必要对既有判决“诛心”,检方抗诉也是正常的司法操作,一切还应以法治视角去看待。

 

对婚恋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死刑适用较慎重

 

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涉事男子屈某被“酌情处理”的判决结果,跟其罪行之恶劣程度并不平衡。

 

值得一说的是,判决书显示,南充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之所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唯一的从轻理由就是: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

 

而当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里,就认为屈某在法庭上不承认故意杀人,不具备判决认定的坦白情节,对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因而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认可。

 

事实上,在死刑的适用政策上,我国实行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基于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最高法在指导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时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对于被害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死刑适用相对慎重的情况,并不罕见。


“婚恋纠纷”并不必然构成从轻处理理由

 

不是所有涉及“婚恋纠纷”的故意杀人案件都得从轻处理,正如不是所有“认罪认罚”都得从宽一样。

 

最高法后续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就指出,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按照司法解释,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而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法院要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这些指导性意见与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是完全一致的,跟“该重判就重判”并不矛盾。

 

就该案看,屈某的犯罪行为的确与恋爱婚姻有关。但要明晰的是,犯罪动因不是评价犯罪危害的主要因素,更不是决定性因素。

 

一审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害人顾某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人屈某未作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主观恶性大;不是激情犯罪,而是提前策划。这些情节足以支撑“情节极其恶劣”的定性。

 

从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看,虽然两人有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但在案发半年之前,顾某明确表示不再与屈某交往。况且在屈某采用非法手段纠缠、骚扰女方顾某后,公安机关多次介入,对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警告,屈某依然不思悔改,继续对顾某实施蹲守、尾随、拦截、辱骂、拖拽等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由此看来,最高法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的“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如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都不存在。双方是非曲直分明,不存在因婚恋纠纷引发对错不明的“家务事”,故从轻处罚确实值得商榷。

 

现实中,因婚恋情感因素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并不少见,这里面是否该从轻处罚,还得综合主客观因素看待,而不是只要涉及婚恋、邻里因素就一律对凶手从轻发落——否则,便有陷入机械执法的可能。这些很考验司法分寸的拿捏,但恰恰这样的分寸拿捏,关乎正义的实现与落地。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陆玖   实习生:祁倩倩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