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是困扰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认定的一个问题。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首次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以列举的形式规范,明确了客观标准。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介绍,《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旨在进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落地实现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规则。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王振宇表示,《解释》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王振宇介绍,《解释》还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兼顾司法适用的统一和个案的差异与公平。《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

 

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