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4月1日起,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将提高: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上限将由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提至50%。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介绍,《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旨在进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落地实现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规则。


王振宇介绍,最新出台的《解释》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


《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王振宇表示,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