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文无关,图/新京报网

“敢下井就打断你的腿”“你下井我就跳井”……据媒体报道,内蒙古涉煤领域专项整治,将在2021年转入常态治理,但就在近日,该专项整治首批查办的一起案件中,办案人员却遭到矿企实控人的围堵、辱骂、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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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不是嚣张者的通行证,但总有些人以为是。在此事中,涉事的金鑫矿业负责人就很狂:

 

金鑫矿业持有硅石采矿手续,却长期越界盗采铜矿、银矿等金属矿。同一矿权引发的另一起盗采案中,毫无手续的金鑫矿业大股东刘某等人长期盗采名贵龙血石。

 

2020年6月,金鑫矿业因涉嫌盗采被刑事立案,随即多人被批捕,但办案者在对盗采范围、金额进行调查时却遇到阻碍。

 

前些天,金鑫矿业又被举报在井下私藏炸药,巴林左旗公安刑警、特警大队赶往现场执法,却遭到多人围堵,实控人郭某还直接威胁办案人员“打断你腿”,称“想下井就给我拿出方案,这是矿山不是左旗公安局。”“卷扬机是我的,变电器是我的,你们要下去我就停电停卷扬,你看看我有没有权利!”

 

隔着屏幕,都能让人感受到其气焰的猖獗。

 

这还没完:在向内蒙古公安厅反映后,当地随即又加派多支公安队伍,巴林左旗特警大队、巴林右旗治安大队、矿山所在地派出所民警等。在阻挠近6个小时后,执法人员才成功下井,取出井下私藏的14.7公斤炸药,且发现井下巷道有明显被炸毁痕迹。

 

在内蒙古涉煤领域专项整治大幕拉开的大背景下,居然还想靠威胁办案者去遮蔽真相,注定只能落得一个下场:自欺欺人。


▲新京报关于《内蒙古铁腕整治涉煤腐败,处理处分1400余人》的报道截图。


2

 

该案中,郭某的确是好大的胆子。

 

不错,她是金鑫矿业实际控制人,在矿山、矿井都是她说了算。

 

可她也不要忘了,头顶上还有一片天——国家法律法规还管着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最后还加上一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郭某以一己之力,阻挠执法近6个小时,少说也够得上治安处罚的上限了。

 

不仅如此,郭某还不是“寻常”阻碍执法。虽说郭某是“一度试图殴打专业人员”,但“敢下井就打断你的腿”“你下井我就跳井”等激烈话语,无疑是对执法人员赤裸裸的人身威胁,与一般阻碍执法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明显升级。

 

根据《刑法》,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样能构成妨害公务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证实“井下巷道有明显被炸毁痕迹”,她的目的是为了阻挡有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那郭某妨害公务的行为恐怕还得“罪加一等”。

 

涉事矿企可以说是“地面嚣张,地下肮脏”。据报道,警方还在其井下查获私藏14.7公斤炸药。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旦罪名成立,至少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储存炸药1千克以上即可“入罪”,5千克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起刑点在10年以上。井下出现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又有盗采嫌疑和百般阻挠在前,作为金鑫矿业实际控制人,郭某恐怕也难逃干系。

 

3

 

郭某为何胆子这么大?报道提到,金鑫矿业大股东刘某长期盗采名贵龙血石,并获得当地相关部门全面支持,顺利架设电线、修建公路。

 

非法盗采多年才被“发现”,加上盗采后获得土地供电配套,难免引人遐想。从内蒙古涉煤领域专项整治成果看,每一个长期盗采案件背后,也确实都有一把或多把“伞”。

 

随着金鑫矿业非法盗采、私藏炸药、疑似掩盖盗采痕迹等劣迹浮出水面,相信这里面到底有没有深层次问题,也会渐次明晰。

 

事实上,内蒙古涉煤领域专项整治本也是有的放矢:近些年来,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不断滋生蔓延。无论是利用企业改制谋私,还是“老子前台批煤、子女后面捞钱”,抑或是以资源为筹码,借机搞攀附、“架天线”、结权贵,涉煤腐败成为当地政治生态最大“毒瘤”。

 

乌金蒙垢,在此背景下,当地重拳出击,采取了很多大动作,以期刮骨疗毒,肃清“靠煤吃煤”陈年积弊。

 

可以预见,等待金鑫矿业的,也会是一查到底后的“一矿一档、一矿一清”。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郭某很嚣张,但在法治的滚滚车轮面前,没有谁能“螳臂当车”。当她和背后势力搞盗采时,法律就已经为其标注了代价。围堵、辱骂、威胁办案者,只能是为代价加码。

 

正义不容“白衣染墨”,法律不容肆意践踏,这是这部剧的剧终结语。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陈静    实习生:祁倩倩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