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情”之间的矛盾是现代人熟悉的。此处有意强调现代人,原因在于“人情”是在现代国家建制的过程中逐步被扫除的剩余物,妨碍司法程序正义。而当“人情”被警惕之时,其实也意味着它还在某些时刻展现着影响力。但是,这不是“人情”的全部内容。

 

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法律观念转型之际,法学家梁治平以一种历史主义的方法进入古籍。譬如,在最初的神明裁判中,人们信仰神明并相信违背者遭天谴,审判可能得出符合彼时标准的公平。再譬如,私人复仇虽然自东汉后就渐渐被禁止,但是民间社会对此是宽容的、赞许的,直到明清,在实际审判对因利擅自放弃仇恨的行为也会被惩罚。连作为判词的“文人判”,也尤其注重文学修辞,“以化成天下”。收录在《法意与人情》中的文章短、快。梁治平自然不是为“人情”辩护,他的要义在于理解它与“法”究竟有着怎样的纠葛并发挥作用的。

 

以下内容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新民说授权节选自《法意与人情》一书。标题为摘编者所取。

 

原文作者|梁治平

摘编|罗东

 

《法意与人情》,梁治平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新民说,2021年1月。

 

复仇是家族的“法律”,惩罚犯罪是国家的职能

 

《孟子·尽心上》: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段对话里面包含许多有趣的问题,我们只就其中一点谈开去。

 

传说中的瞽瞍不是一个有德行的人,现在假定他杀了人,想必不是出于何种正当的理由。但就是这样一个父亲,舜也甘愿以天下去换取,而没有丝毫的犹豫。能够把孝道贯彻到这样的程度,在孟子看来,正是舜之为圣人的地方。对于孟子的这种看法,大约古人都会表示赞同的。不过,孝道的原则既然如此要紧,我们自然想要知道,瞽瞍杀人案中那被害者的儿子(假定他是有儿子的)又当如何去尽孝道呢?或者他应手刃瞽瞍以报杀父之仇。虽然孟子在对话中只提到执法人而不及复仇者,我们对这一点却不可以忽略。事实上,孟子其时,复仇风习还相当盛行。孟子曰:“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是可以为证。所谓“窃负而逃”,同时也可以是逃避复仇者的追杀。

 

再假定被杀的不是别人而是瞽瞍,舜会仅仅满足于看到或只是被告知杀人者伏法吗?他不应当亲手杀死仇人,痛哭流涕地用仇人的血在父亲坟前祭奠吗?我们有理由推断,如果“窃负而逃”的事情是发生在另一个杀人者身上,舜依旧会“弃天下犹弃敝蹝”,不畏艰险,寻遍天涯海角,必手刃仇人而后快。这才与至孝的心性相称,也才合乎孟子的逻辑。中国历史里面的“复仇情结”,就以这样一种隐晦的方式提出来了。

 

来自《法意与人情》插图。

 

现代人视杀人为犯罪,更习惯于国家对各种犯罪施行惩罚的独占。殊不知在初民社会里,杀人只是对特定个人或家族的伤害,并不被看成侵害社会的犯罪。如果这时有某种公共机构可以介入,那也只是宣布一项判决。至于判决的执行,还要靠有关的个人或家族去完成。

 

在国家组织尚未发达甚或根本不曾出现的那个阶段,社会是靠了“自救”原则才得以维持内部的平衡。这就是为什么复仇的观念与习惯普遍见于所有的古代民族。大抵说来,复仇是家族的法律,惩罚犯罪是国家的职能,而所谓文明的历史,就是以国法取代家法。这一段历史的背景,即是国家日益壮大,并且逐渐在社会的公共生活里,把家族的影响彻底清除干净。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先是有国法对复仇之事的认可和限制,然后出现了禁止复仇的法律,最后,只有国家才能够惩罚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常识,复仇的风尚便完全地消失了。

 

古代中国社会大体上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但是最终,它不但没有完全禁绝社会上的复仇风习,甚至它的法律本身还保有某种肯定而不是否定复仇之正当性的成分。这种矛盾的情形乃是文明史上最特别的一种现象,极耐人寻味。

 

复仇冲动:律与人情的“第二种人性”

 

瞿同祖(1910-2008),历史学家,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照片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复仇观念、习尚及相关之法律,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设有专章,论之甚详。我们且据此综述几点于下:

 

一、中国历史上的复仇,大体如我们在其他古代民族中所见到的,也是建立在社会群体的血缘联系上面,即所谓“血属复仇”。只是中国古时最重“五伦”,“五伦”之中尤重父子,是以一方面,子报父仇的情节占据了复仇的中心位置,另一方面,朋友关系也被包括在复仇的范围之内。

 

二、根据史料的记载,禁止复仇的法律大约出现于纪元前后。在此以前,复仇之事只是受到法律的若干限制。《周礼》规定了报仇的法定程序,并设有专司避仇和解事宜的官吏。迟至东汉末年,复仇已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由东汉而至于明清,除蒙古人统治的元朝为一特例外,法律的一般立场即是如此。这其中,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最严,其对于复仇的处罚重至族诛。明清则相对宽纵: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痛忿激切,登时杀死凶手得免罪。

 

电影《黄河大侠》(1988)剧照。

 

三、东汉以降,复仇之事屡禁屡有,不绝于史。而一般社会舆论对于复仇行为,竟然常常是同情乃至赞许的。在这种情形下面,人可以因复仇而名重于世,复仇的行为亦往往得到宽宥,只受较轻处分甚或完全被赦免。这样的例子无代无之,书不胜书。

 

四、《礼记》以复仇为正当,且依据人际关系的亲疏定下复仇责任的轻重。《公羊传》中有“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的说法。历代统治者辄摇摆于经义与法律之间。“礼开报仇之典,以申孝义之情;法断相杀之条,以表权时之制。……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这是偏重于经义的说法。“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这可以表明法律的立场。韩愈为之调和云:“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这是走中间道路的一种尝试。

 

五、从法律的立场来讲,杀人便应拟抵。复仇而得减免,原是法外施仁,为例外。可一般人,尤其读书人,却以例外为正,频加赞叹,反以例内为非,大加抨击,认为防阻教化,不足为训。这可以看出礼与律之冲突,法律与人情之冲突。而一切辩理上的困惑都由于不肯采取单一的立场。

 

电视剧《天龙八部》(1997)剧照。

 

瞿氏所言不差。但为何古人不愿意采取单一的立场,为何礼与律之间会有冲突且长久不能够决出胜负,也是我们不可以回避的问题。瞿氏曾提到法律与人情的冲突,而我们甚至可以在所谓人性里面去求复仇的动机。因为就是在今天,在一个有着健全的法制,而其文化背景也与古代中国迥异的社会里面,一个人仍然可能因为其亲爱者遭杀害而产生亲手杀死罪犯的冲动,尤其是在他认为罪犯没有受到应得惩罚的情况下。这种冲动可能也像孟子所谓“恻隐之心”一般普遍,只是在文明社会里面,它受了种种积极而有效的抑制,不容易显现和发展罢了。由此造成了“第二种人性”,也就是一般所谓的“人情”。

 

在古代中国社会,复仇的冲动一面受到法律的抑制,一面又受到一般社会道德的认可甚至赞许,因此也具有文明的形态,变成了“第二种人性”。人情的不同,表明了文明与文化的差异。具体就“复仇”现象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形态。

 

两千年间,民间复仇之风何以无法祛除

 

禁止私相报仇的法律源于国家的本性,复仇的法则却植根于血缘家族之中。中古以降,所有注重家族团结的社会,都或多或少保有复仇的风尚。法律屡禁而不能,只表明国家的力量尚不够强大,社会的发展亦不足以粉碎家族的纽带。现代社会中,国家职能空前扩张,正式家族亦因失去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基础而归于崩解,复仇的习尚随之消失。这是一般的说法,也可以用来说明中国古今的变化,只是这种解释并不充分。因为中国古代的复仇情事,一般说也是由于家与国的对立,具体说却是因为家与国的纠缠与融合。

 

家与国的合一原是中国文化中最久远的传统之一,家族在社会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即使秦汉以还,新型的官僚帝国日臻完备,治家与治国依然在原则上可以相通。甚至,国与家共有同一种伦理基础,乃至有帝王标榜以孝治天下。

 

电影《赵氏孤儿》(2010)剧照。

 

从理论上说,礼与法并非矛盾之物。礼是一部“圣典”,是古代社会伦理价值的总汇,古代法律实建立其上。所谓律以礼为准,这是毫不含糊地体现在立法的精神和司法的实践当中的。然而国与家毕竟为二事。事不同则理相异。

 

所以,一方面,君、父并举,推孝而至于忠,另一方面,忠、孝往往不能两全。有关复仇的辩理上的困惑也是由此中来。历史上多有报仇之后诣县自首的例子,这在复仇者,既报私仇在前,又明公法于后,可谓忠孝两全了。在国家则不然。杀之则有伤孝义,活之则亏于国法。既不愿破坏立国的道德基础,又不能悖于国之本性而开相杀之路,真正是进退两难。这里,冲突不是外部的,而是内在的和与生俱来的,所以也是无法祛除的。

 

孟子以为舜能够行大孝,所以有做天子的资格。他是把血缘亲情视为政治组织的伦理学基础了。中国古代法律,恰好贯彻了同一种精神。历代法律中惩罚不孝的规定不可胜数,我们只提一条:依唐、宋律,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私自和解者,流二千里,期亲以下尊长服制渐远,私和者罪亦递减。明、清律之规定亦本同一种原则。此外,历代法律对于受财私和者处罚尤重,以其贪利忘仇故也。法律之精神如此,则禁绝复仇的主张,在立法上不能够贯彻到底,在实际上更不可能有效落实,也就不足为怪了。

 

两千年来,原则上禁止复仇的法律虽然已经确立,民间复仇之风却从没有止歇,士大夫有关复仇的是非之争也不曾停止。想要调和家与国、礼与法之间冲突的努力,终于未能奏效。复仇之事,俨然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化的一种“情结”。关于这一点,孟子当年大约是不能够想象到的罢。

 

原文作者|梁治平

摘编|罗东

导语部分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