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潘亦纯)4月1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正式施行,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清单总计10项内容,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等。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推出有法可依,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各级税务机关探索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实践,税务总局也制发了相关规定。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的税收执法原则,充分考虑到税收不确定性方面的客观事实,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好评。


“该政策将促进企业及经济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优化税企关系,引导主动遵从。” 李旭红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在3月29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后续,我们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