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程维妙)据央行4月2日公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董监高规定》”)已经3月11日央行2021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八大情形将被一票否决。


去年11月,在金控公司准入决定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次日,央行发布《董监高规定》征求意见稿,即在任职条件方面设立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记者对比征求意见稿及本次正式落地文件,规则无大变动。


不得担任金控公司董监高的情形有八种,包括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或者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妨碍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如本人与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或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等。


拥有哪些条件可以进入“正面清单”?《董监高规定》提出,担任金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同时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


作为过去长期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产物的金融控股公司,近年快速发展中出现了诸多乱象,如个别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等。


“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央行表示。


《董监高规定》是金控办法的配套文件。去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并于11月1日施行,明确由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和风险进行监管。


针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今年两会期间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势在必行。


他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关注几个重点问题:一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二是着力解决前期出台办法与其他法规冲突及监管外延不完整问题;三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体系,未来央行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并表管理、数据报送等重点监管问题制定具体规章。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