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图片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这是一份“迟到”的处罚决定书。

 

4月13日,证监会发布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该决定书列述乐视欺诈上市和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的斑斑劣迹,并决定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亿元,对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等,同时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对乐视和贾跃亭等的处罚,在适用法律框架下是严厉的,证监会对造假行为高举高打的处罚,客观上具有以儆效尤的成效,体现的正是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造假“零容忍”的态度。

 

对资本市场造假要“重典治市”


乐视网所采取的虚构业务以虚增利润、收入和成本,以及未履行借款承诺等造假行为,只需细心就可揭开其庐山真面目。但这样常见的造假行为却能横行十年之久,而且是在严格的审批和核准制下出现的,确实值得反思。

 

毕竟,类似的造假行为绝非个案。熟悉国内资本市场的人比较清楚,一些企业有数个账本,给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等的账本都不尽一致,可以说企业账本因人而异的“创建”现象并非耸人听闻。

 

对这些在业界耳熟能详的造假行为,为何迟迟得不到惩治,是不能为、不可为,还是不愿为?尤其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进入注册制时代,市场制度为市场自治自律打开一片天空的当下,让市场主体在造假方面不能为、不愿为、不可为,变得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人们对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深恶痛绝,因此“重典治市”昭示市场对造假行为“零容忍”,成为了市场的显性诉求。

 

如今,随着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国内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得到有力威慑。今年一季度,数十家准备IPO的公司撤回上市申报材料,堪称“撤回潮”。

 

不过,诉求严厉的法律惩罚只是一种对市场造假行为的宣泄,要真正在市场形成对造假行为的“零容忍”,还需营造一个市场主体对造假行为不愿为的场景。让各类市场主体理性自利,避免市场主体陷入自由悖逆。

 

结合乐视十年造假和今年一季度出现的数十家公司IPO“撤回潮”现象,恰恰揭示出了资本市场制度和制度变迁的要义: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塑造出资本市场的公序良法,为各参与主体提供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其实,制度只有尊重人的自利行为,并促进人们合作、降低参与者的服从成本,且极大地降低交易费用,才能真正营造一个造假行为“零容忍”的市场场景。

 

资本市场制度设计更加多元

 

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出来之前,国内资本市场制度更多是二元制,制度设计主要考量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两个维度,以及相互间的实施和交互成本。

 

这使得资本市场滋生了一种猫鼠游戏:逮不到老鼠的猫不是好猫,被逮到的老鼠不是好老鼠,似乎是这一阶段国内资本市场博弈的主线。

 

从制度经济学上,这种制度架构主要强调的是正式规则的核心地位和重要性,以及参与者的服从成本。

 

大量事实证明,过去的那种资本市场制度设计的交易费用是高昂的。降低参与者的服从成本最终依赖于法律的严厉性和不断扩大的执法队伍,挂一漏万现象并非个案。这也是乐视持续十年造假,却依然长期逍遥法外,以及许多企业因人而异制定不同账本的缘由所在。

 

如今,随着新证券法实施,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发生了变迁,不仅强调正式规则的强约束,而且引入了非正式规范的自约束。

 

新证券法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以及和解制度等,让国内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更加多元化。

 

监管他律与市场自律自治等共同营造了新的制度场域,监督市场造假行为不再单纯依赖于公权力,而引入了市场理性自利的交互制衡,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注重多层次的信息回馈和公私共治方式。

 

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让证监会基于证券法辨识公司的欺诈和造假行为,与刑法上的欺诈发行证券罪等极大限度地实现了互联互通,且惩罚力度更大。

 

这无疑有助于降低市场参与主体的制度服从成本和市场交易费用,还能降低造假行为的发现成本。进而有助于为各参与主体营造一个对造假行为不能为、不可为和不愿为的市场场景。

就此去看,要营造一个对造假行为“零容忍”的市场环境,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非正式规范的作用,让市场自律自治真正成为市场的“清洁器”。

 

当下就是要从制度层面上,为国内资本市场的集体诉讼、辩方举证以及争议和解等制度创造低成本的运行场景,推动规则自利为主线的制度变迁博弈,让市场在公私共治下茁壮成长。

 

总之,对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严刑峻法是必要的,市场自律自治也是不可或缺的。

 

刘晓忠(财经专栏作者)

编辑:陆玖   实习生:唐杰婧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