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对相关人员使用网络社交媒体等保密管理

 

《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保密制度方面,《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委托非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格资质单位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违反规定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赠予、出售、转让、丢弃国家秘密载体;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强调,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符合有关解密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

 

按照《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定密权限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没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需确定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时,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机关、单位不得扩大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

 

《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产生的国家秘密,符合有关解密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解密事项不再保留国家秘密标志;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事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