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徐美慧)北京市住建委今日(4月22日)发布《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1个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修和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又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本次《方案》主要对开展维修资金补建、推进维修资金续筹、严格维修资金首期交存、加强维修资金规范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方案》强调维修资金的补建工作

 

在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方面,将组织售后公房售房单位和各类住宅的购房人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对于售后公房,有明确售房单位的由售房单位补建,售房单位改制合并的由承继单位补建,售房单位破产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补建。

 

对于未售公房与其他已缴纳维修资金住房位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房产权单位即业主应参照商品住宅标准补建维修资金,同时明确有条件下的售后公房维修改造责任。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赵中华表示,《方案》强调了维修资金的补建工作,这是以往维修资金管理中容易被忽视的重要环节。

 

他表示,由于维修资金归集政策2000年左右才正式实施,很多老旧房屋、房改房等都未建立维修资金的账户和数据,现在这些房屋早已进入质量疲劳期,亟待维修却无钱可用,全部靠老旧小区改造政府的压力很大,也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方案》对补建工作进行了分类细化,明确了产权单位的主体责任,从政策上是个突破,对老旧房屋的安全使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赵中华说。


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维修资金交存


在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方面,对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由业主按照商品住宅标准及时续交。

 

此外,《方案》明确将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业主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维修资金交存;小区公共收益的50%以上应优先用于补充维修资金账户。

 

对于拒不交纳、续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业主,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补交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在严格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方面,业主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代缴维修资金。未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房屋。此外,业主(购房人)向售房单位购买公有住房时,应按商品住宅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资金。

 

在加强维修资金规范使用方面,业委会(物管会)是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业委会(物管会)组织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和业主表决。

 

同时,鼓励存储银行为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免费提供审价、监理、验收等第三方技术服务。统一规范和简化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使用申请书、业主共同表决并公示结果等材料,直接在网上备案,一网通办。

 

新京报记者 徐美慧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