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4月22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2020-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酒行业案件3件,包括杨某某销售假冒“剑南春”和“舍得”被处罚17.5万元、谢某某销售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款9000元、王某某销售侵犯 “郎”注册商标专用权“青花郎”被罚款50000元。


 

案件之一是射洪市某副食经营部杨某某销售侵犯“剑南春”和“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经查,位于射洪市太和镇机房街 17-19 号门面的射洪市某副食经营部(杨某某为经营者)销售的标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生 产 日 期:20190320 序 列 号:898931031890、898912461514、897923739914、898932731068、897930731214)5 瓶和标示为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2%vol“舍得”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160316.293)6瓶,经鉴定为假冒白酒。

 

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称,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经营额按照权利人出具的被侵权产品价格计算(剑南春459.00元/瓶×5瓶+舍得350.00元/瓶×6瓶)共计4395.00元。

 

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射洪市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杨某某存在逃避监督检查,故意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行为,鉴于本案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杨某某从重处罚。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瓶和52%vol舍得浓香型白酒6瓶;2.处法定自由裁量最高处罚额度二十五万元的70%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75000元。

 

另一起案例是遂宁市船山区谢某某销售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2020年12月2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称船山区新桥镇谢某某副食店所售“品味舍得”酒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其店内“品味舍得”酒10瓶,后经鉴定谢某某所销售的10瓶“品味舍得”酒的生产日期喷码方式、酒盒上的标识标注与该公司的不一致,不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经查:2020年9月,一名叫张三丰的人给当事人谢某某10瓶“品味舍得”酒,价格为340元/瓶,共计3400元,未向当事人出具任何票据。当事人在未履行索证索票的前提下,将10瓶“品味舍得”就以未标价的形式在店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均未销售出去,该酒市场价为38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3800元。

 

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责令谢某某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味舍得”酒10瓶;2.罚款9000元。

 

还有一起案例为遂宁市河东新区王某某销售侵犯 “郎”注册商标专用权“青花郎”酒案。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王某某向廖某销售了“青花郎”白酒4瓶,每瓶单价为800.00元,共计3200元,其中2瓶使用注册商标“郎”的“青花郎”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2021年3月11日,王某某再次向廖某销售“青花郎”白酒6瓶,每瓶单价为850元,共计金额为5100元。上述8瓶“青花郎”白酒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为6700元。王某某对上述8瓶“青花郎”白酒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进货台账。

 

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称,当事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川市监发〔2020〕98号)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责令王某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编辑 郑明珠 校对 李项玲

图片 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