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郭铁)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2件。其中,河北保定众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等因假冒“稻香村”“河稻”商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4年零6个月不等,合计罚款98万元;赵某因侵犯山东大型食品馅料企业久和集团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50万元。

 

多人假冒“河稻”商标被判刑

 

通报显示,2019年6月,河北保定众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合伙人李某商议在保定地区销售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专版月饼。7月1日到8月5日,李某多次到河稻公司商议获取销售专版河稻月饼的授权及具体运作事宜,索得河稻公司的资质证书、产品条形码和在保定范围内销售专版月饼的电子授权证书模板,但并未签订合同,亦未获得授权。

 

同年7月,于某设计了7款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选定广东2家包装公司为包材生产厂家,福建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为月饼供应商。8月7日,李某及众人商贸员工郑某、黄某组织工人,将四海食品公司生产的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将河稻公司授权证书中的被授权人改为王某(个体工商户),把四海食品公司月饼的检测合格报告改成“稻香村”月饼的检测报告,将假冒月饼销售给王某,王某再对外推销。经查,于某、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77954元。

 

此外,检察机关针对于某、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批发市场销售7370盒假冒稻香村月饼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并案侦查。

 

2020年5月15日,鹿泉区检察院以于某等4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鹿泉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9日,鹿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于某、李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和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40万元;分别判处郑某、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前高管侵犯久和集团商业秘密获罪

 

山东德州鲁樱食品有限公司、久和食品有限公司对外统称“久和集团”,系实际控制人为一人的关联企业,是一家大型食品馅料企业。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11月至2018年6月担任鲁樱公司负责生产业务的副总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2018年7月,赵某从鲁樱公司辞职后,入职正久食品(长春)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后不久,赵某陆续将鲁樱公司、久和公司客户特殊品种情况表、客户质量标准、销售协议、销售政策、退货政策、产品价格表等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正久公司实控人田某及其业务员。正久公司业务员使用上述信息,向鲁樱公司、久和公司的客户低价推销同类产品,后者为维系客户关系,被迫采取降低售价、免除运费、附加赠品等优惠措施,因此遭受损失342万余元。

 

经鉴定,赵某披露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鲁樱公司采购设备过程中收受回扣12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禹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鲁樱公司、久和公司损失数额为342.63万元,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2020年8月20日,禹城市法院认定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50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 郭铁

编辑 李严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