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4月26日晚,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演员赵丽颖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食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姓名权)案件二审胜诉。

 

二被告因擅用赵丽颖女士肖像、盗用赵丽颖女士姓名及签名,被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构成对赵丽颖女士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登载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三十日),并赔偿赵丽颖女士经济损失500000元及相应的维权支出。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4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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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编辑 徐美琳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