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4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审一庭法官李方通过该院官方公号,对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存在哪些风险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五天前,即4月22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了“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再过三天,即5月1日首部关于非法集资的国家级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也将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将代言费、广告费等六类列入集资资金的清退来源。而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庭审记录显示,已有为金融理财产品代言的明星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将广告代言费用予以退还。  


近年来,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邀请明星代言宣传的金融产品也数不胜数。然而,一些产品存在过度宣传、保证高回报率等问题,引发了诸多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作为法官,李方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提示,“明星代言产品有风险,代言金融产品风险更大。收益高、成本低,是明星艺人代言乱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由于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银保监会消保局就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介绍了五种常见模式。其中包括“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中晋系”集资诈骗案被直接点名。而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平台的投资人已作为原告,向2014年3月时成为“中晋系”相关投资理财产品代言人的潘晓婷,提出财产损害赔偿。  


事实上,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上海经过了一审与二审,庭审时间分别为2020年1月9日与2020年5月27日。据法院披露,“从本案的后续处理来看,潘晓婷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陆续将广告代言费用予以退还。”  


但是一审和二审中,投资人认为潘晓婷应承担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提出20万元的财产损害赔偿等要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且2020年5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为终审。  


一审法院认为,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正如大量作为受害人的集资参与人一样,如果潘晓婷做到了普通人的审查义务,对广告主的情况予以了审查,不应对其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潘晓婷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情况。对此,二审法院也给予认定。  


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是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与第五十六条。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继红告诉记者,《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除此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即未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如有证据显示其是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则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3款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即“罚金”部分。按法律规定,只有相关证据显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不同等级的罚款。其中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明星代言金融产品的司法认定及民事赔偿上,“明知”或“应知”成为核心要件。  


就非法集资广告领域的现实情况与《广告法》“明知”或“应知”确定的上难度,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提出,不能以“明知”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的,可以采用以“应知”为基础进行推定。“目前实践中对此把握的不好”,他亦坦言。  


而回到这两起投资人诉讼的庭审现场来看,法院表示,作为“中晋系”案件中受害者的原告,其遭受到的财产损失,可作为集资参与人申请退还,原告仍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编辑 徐超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