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程维妙)四川信托向泰禾集团“讨债”一事有了结果。4月29日,据“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公众号公告,泰禾集团被判偿还四川信托本息42.55亿元及违约金。该案诉讼标的额达47.97亿余元,也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最大标的额案件。


据了解,四川信托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分四期向泰禾集团发放了合计40亿元贷款,泰禾投资集团、南京恒祥置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分别提供相应担保。


此后,泰禾集团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四川信托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付本金39.95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共计47.97亿元,同时请求判令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


今年1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泰禾集团、泰禾投资、南京恒祥置业共同辩称,对贷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泰禾集团在贷款发放后10日内即按年利率0.21%支付第一部分利息,性质上属于“砍头息”,且贷款发放时扣除了信托保障基金费用,欠付本金金额应作相应抵扣;原告诉请主张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时点认定有误;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托贷款合同及各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交纳义务人为泰禾集团,原告在贷款发放时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应视为其已履行了该部分金额的贷款发放义务。


关于以年利率0.21%支付的第一部分利息,结合利息实际支付与贷款本金交付的时间间隔及利息支付对资金使用影响的整体情况考量,泰禾集团支付该笔利息系其自行支配资金的行为,且未影响使用贷款的合理期限利益,不构成“砍头息”。


逾期违约责任应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约为前提,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故本案贷款逾期的时点应以合同约定的本息履行期限次日起算,逾期后罚息的计算基数也应以实际逾期的本息金额为依据,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付标准应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予以相应调整。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泰禾投资集团等对泰禾集团债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6亿余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9.9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泰禾投资集团、南京恒祥置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这也是“阴云密布”的四川信托近一年来收到的一个好消息。从2020年4月至今的一年间,四川信托先后经历了被叫停TOT产品、实控人宏达系放弃增资、项目接连爆雷,再到被管控、宏达系被限权及之后的换帅、追债、被罚等一系列事件。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