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马瑾倩)近日,民政部印发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以及特困未成年人救助范围。


全国特困人员共477.6万人


5月8日,民政部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就特困人员认定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实施《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张再刚介绍,近年来特困人员认定更加精准,救助水平逐步提高。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全国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1257元/人·年、8569元/人·年,同比分别增长9.2%、12.2%。目前,各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普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当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193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成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同时,随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深入实施,一些迫切需要救助供养尤其是照料服务的事实“三无人员”无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生活面临困难,亟须在国家层面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新修订的《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特困未成年人救助放宽至18周岁


《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同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地方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此外,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新京报记者 马瑾倩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