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2日消息:当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犯受贿罪一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薛纪宁在担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银监会监察局副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薛纪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


去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宣布,薛纪宁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薛纪宁生于1955年2月,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1985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历任稽核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稽核监督局银行一处处长、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处长等职。1999年,薛纪宁调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任职4年。2003年,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撤销,薛纪宁调入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任监察局副局长。


2007年,薛纪宁调任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职长达7年。2014年,薛纪宁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至2015年3月退休。


今年1月,薛纪宁被“双开”,官方对其通报超过千字。


通报称,经查,薛纪宁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违背中央设立村镇银行政策初衷,违规审批,致使当地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定位,出现严重风险;罔顾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给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销毁赃款赃物;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违反组织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薛纪宁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目无法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背心离德,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严重违纪违法,所作所为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薛纪宁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此前,原内蒙古银监局多名官员被查,包括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刘金明,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贾奇珍,原副巡视员宋建基等。


2019年5月,包商银行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2021年1月,《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题为《彻查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背后的监管“硕鼠”》文章称,包商银行的“陨落”,究其根本在于不法金融集团的持续“掏空”,但监管腐败也是重要助推因素。


文章指出,2019年11月以来,经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联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历时一年,查明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等6名干部以权谋私、长期包庇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法经营等问题。


去年11月,刘金明受贿罪一案宣判,公诉机关指控刘金明17项受贿情节,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房产、金条、烟酒、瓷器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2902万元。刘金明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去年12月,宋建基涉嫌受贿一案也在呼和浩特市中院开庭。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7年,宋建基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下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请托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29204969.22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在去年12月,贾奇珍涉嫌受贿罪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贾奇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