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 实习生 李子仪)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在校大学生徐某利用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之间数据不同步的漏洞,骗取兑换券或取餐码,将套餐出售给他人牟利,并且将犯罪方法交给丁某等4位同学,五人分别获刑。而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徐某等人直接骗取的不是钱,而是肯德基“兑换券”。

 

追问1: 利用系统漏洞牟利为何算诈骗?

 

2018年4月,在利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过程中,徐某无意间发现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不同步,并通过此漏洞,同一张兑换券可以使用两次,甚至可以套取另一张优惠券。

 

从当年4月起,除了自己这样点餐操作,徐某还将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并将犯罪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4个同学。此事引起网友热议,议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骗机器算诈骗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指出,虽然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数据不同步,才产生了打擦边球的现象,表面上看是徐某在欺骗系统,实际上仍是利用系统漏洞在骗人。

 

“无论肯德基系统有没有设置同步数据的功能,利用规则漏洞或是技术漏洞进行不当得利都是违法的。比如在ATM机取钱,取1元,出了1万元,那9999元就是不当得利,如果第二天你利用这个漏洞再次取钱,就又构成了诈骗。”

 

刘教授认为,徐某主观上获取不义之财,客观上实施诈骗的行为,且教唆他人违法,已经超出主观过失而涉及违法行为。而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也对肯德基母公司造成实际的财产权益损害,所以应付刑事责任。

 

追问2:骗取优惠券和骗钱有区别吗?

 

兑换券、优惠券等作为商家及企业的宣传或促销行为,其并无法律规定的买卖限制。刘教授说,“钻空子本身不一定是诈骗罪,法不禁止即可为,兑换券或取餐码原则上可以转让和买卖,但是问题在于利用兑换券的漏洞非法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九十五条分别明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利用互联网购物,包括订餐的时候,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消费者的权利,如果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薅羊毛,甚至是获取不义之财,这当然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刘教授补充说。

 

新京报记者 吴为 实习生 李子仪

编辑 张磊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