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5月27日公开的鹿晗与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鹿晗胜诉,判定被告赔偿原告鹿晗经济损失30000元。



据判决书中显示,在虎嗅APP公众号上,有24张涉案照片含有原告肖像。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并配文后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被告发布涉案文章并使用原告照片,具有通过发布涉案文章而吸引关注,提升自身影响力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可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因此,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事实成立。


新京报编辑 吴冬妮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