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陈琳)“健身房跑路了,我们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办卡时说得很好听,退卡时咋这么难?”近年来,预付卡在美容美发、教育培训、运动健身等行业发展迅速,由于消费者面临较长期限的服务过程,纠纷难以维权的情形频发。


5月29日,记者获悉,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到6月2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预付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亮点1

设7日“冷静期”,未用卡拟无条件全部退费


先用低价格体验来吸引消费者,再利用优惠力度极大的折扣来吸引消费者办卡。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行业,这种消费模式屡见不鲜。消费者往往一时冲动掏几千甚至上万元办了卡,但过后又觉得后悔,想要退卡却不容易。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设7日“冷静期”,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亮点2

停业注销提前30日告知,一次性“原路”退费


在增加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列出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在租赁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应与消费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如果店家换人,消费者手头有没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负责“接盘”。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


亮点3

有效期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

如果预付卡过了有效期,还能接着用吗?


征求意见稿提出,单用途预付卡有效期限届满后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亮点4

“预付费”将有存管银行,资金不得随意划转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银行接入标准。


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未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风险储备金、保证保险、行业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亮点5

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最高拟处3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以下“霸王条款”,如: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双方对合同理解各执一词,遇上这样的纠纷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此外,经营者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赠送实物、增值服务或权益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示赠送部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时限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亮点6

“终身服务”“终身免费”等承诺均被禁止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欺诈行为”明确定义,包括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或欺骗性的价格表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作出终身服务、终身免费等不切实际承诺。


此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单用途预付卡。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平台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追访:

焦点1

预付卡“管制”在北京体育健身行业试点


今年3月份,北京市体育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中提到,健身卡持有者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提供健身服务的企业或者门店经与健身卡持有者以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其他某种方式确认退费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需要提醒的是,“7天冷静期”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


焦点2

北京朝阳试点预付卡资金监管账户


为减少预付费卡消费纠纷,保障消费者权益,今年1月份,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农业银行推出了“朝阳预存宝”资金监管平台,由银行对经过平台流转的预付费资金进行100%监管。预存宝以预付费问题风险较高的美容美发、教育培训、洗车等行业为试点。


商家将其全部预付费产品或者部分预付费产品接入“朝阳预存宝”平台,银行对经过平台流转的预付费资金进行100%监管。当消费者付款时,资金自动转入银行资金存管账户,只有当消费者在商家消费并现场核销后,银行才将当笔费用划转至商家结算账户。


“朝阳预付宝”平台小程序,还会指导消费者如何退费,该退多少钱?比如,消费者选择购买洗车卡,支持五座车洗车10次,原价1000元,优惠后实际支付700元。当消费者消费5次后,因自身原因退卡时,按照退款规则,平台自动按单次原价扣除已消费金额(100元×5次=500元)后,将剩余资金(700-500=200元)退还消费者。若因为商家原因(如商家变更服务地点、取消服务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或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退卡,经商家同意后,按单次优惠价扣除已消费金额(70元×5次=350元)后,将剩余资金(700-350=350元)退还消费者。


专家访谈:

条例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经济系主任、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预付卡服务不仅是一个投诉的热点,而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解决,此次征求意见的《北京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就是针对这个投诉热点来制定,因此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的针对性。

洪涛表示,《管理条例》有4个亮点,首先是预付卡的范围扩大了,过去主要是实体预付凭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此次增加了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这也是一种进步。


其次,增加了7天“冷静期”,赋予消费者7天内可以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保护。


第三是条例强调多部门协同监管,过去监管主要在一个部门,但业务涉及到多个部门,多部门协同监管将有效解决预付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此外,洪涛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合同内容争议”条款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他表示,在经营业务活动中,消费者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一方,本次条例的制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出发点,这也是一大亮点。


资金监管是最主要的核心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对于预付卡管理来说,资金监管是最主要的核心。他认为,7天“冷静期”主要针对的是解决一些非理性、冲动消费,但消费者已经使用了卡,或后期经营者因经营不善无法提供服务,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是主要问题。


他表示,预付卡的主要形式是,钱先一次性付清,服务还没有兑现,服务和消费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出现了任何风险,比如商家经营不善、故意跑路等,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所以监管的关键,是要把钱管住。“消法中也有规定,预付卡未完成的服务,商家要把余额退还给消费者。但如果经营者没钱退款如何解决?如果资金的监管不落到实处,对经营者的约束有限。”陈音江说。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罗晓静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