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众望所归中,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正式生效。大道至简,若以“成年”与否为标尺,似乎这万千法律立时可整齐划一区分为成年法与未成年人法,后者则关注对“国家”“家庭”所须保护与依仗的未来“财富”——未成年人。

                                                     

然而,未成年人法特别是发挥统领作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立法目的固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规范对象显然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那些依法负有保护未成年人法定义务的履责主体。

 

面对满大街贴满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类标语,曾几何时,未成年人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这突出表明一些负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不仅没有充分意识到重任在肩,且对怠于履责而来的追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不仅仅是令人心潮澎湃的宣言书、让人热血沸腾的动员令,更是落地有声、追责有力的承诺书。

 

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呼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明确,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17年成长路,与漫长人生相比,似乎并不算长久,但却关乎家庭、民族与国家的未来。如何让监护人、照护人、管护人各司其职、勤勉履职,从来都不是简单的话题。

 

威严有爱,立法直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要求“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被赞誉为“爱的法律”,不但有父母之爱、家庭之爱,更有来自学校、社会各界的爱。然而,这些“爱”不能是无原则的溺爱。

 

“爱”之繁体为“愛”,中间为“心”字。在各法定主体中,用心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民政等部门显然有更为具体的职责范围。

 

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9章132条落地,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条文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方方面面,凸显六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合体,特别是强化政府保护、明确监护人职责。

 

例如,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明晰监护人与国家的履职边界。再如,从危处入手,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

 

有句法律谚语,“法律有牙齿, 必要时会咬人, 虽则并不时时使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规定较为具体,法律责任更为明晰,特别是第8章的13个条文,概括性规定了怠于履行保护职责而来的相应法律责任,尤其是针对协调机构、执法主体、亲权履职等,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生出了些许牙齿,追责更加有力。

 

期待生效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威严有爱,落地有声,追责有力。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丁慧  实习生:叶可慧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