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玉坤)甘肃白银马拉松事故后,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费太安针对国内路跑赛事乱象提交了一份建议。针对目前国内一些赛事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他建议,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赛事安全责任主体,划分赛事事故等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费太安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他也参加过多次马拉松及越野赛,对于一些赛事的保障情况有切身体会,一些赛事规范化不够、应急预案缺失、安全保障不到位,根本原因是赛事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较低、法律不健全。


5月22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举行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中,超级马拉松亚洲排名第一、中国超马领军人梁晶,全国残运会冠军黄关军,以及有“50公里越野冠军收割机”之称的黄印斌等21名参赛选手遇难,占到全部参赛选手人数的12%以上。


路跑赛事“井喷”,田协认证赛事不足二成

 

近年来,国内马拉松、越野跑运动快速发展。中国田径协会的数据显示,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路跑赛事从2014年的51场增长到2019年的2185场(规模赛事1828场),5年时间数量增长超过40倍,规模赛事场均规模为3898人,认证赛事场均规模11874人。

 

路跑赛事数量急剧扩展,但是得到认证的比赛比例却在下降。中国田径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马拉松规模赛事总量为993场,其中田协认证的赛事为328场,占比略超三成;2019年,规模赛事总量增长到1828场,认证赛事仅为357场,占比已经下降到不足二成。

 

费太安认为,这些路跑监管缺失,有的赛事没有得到田协、体育局等官方和专业组织许可。医疗保障缺乏,特别是马拉松越野赛涉及路线长、地形复杂,医疗救助保障成本高,救助人员和设备配备严重不足。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不够,一些赛事安全防护没能实现闭环高效管理,结果是“方案很好,执行很差”。因赛事管理不到位,5月以来已发生多起越野选手遇难的事故。

 

相关规章制度并不缺乏,但未得到全面落实


实际上,我国近年已出台多项规章制度规范相关赛事。


例如《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对赛事的医疗救助规定:“比赛期间,起终点以及沿线均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规定,赛事组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足够的医疗救护车、移动医疗救护设备(包括AED、担架)、医疗站和医护人员,同时在赛道沿线也须安排足够的救援队员和医疗志愿者进行服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开展救治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对应急预案提出要求:赛事组委会应详细列出比赛中医疗站的位置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并制定比赛的医疗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费太安认为,由此可见,关于安全等保障措施,相关规章制度并不缺乏,但相关制度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是因为相关方为谋求利润而人为降低了安全保障,也是因为一些缺乏专业和资质的地方利益机构承接了赛事。


建议1

明确第一责任人,划分赛事事故等级


费太安认为,缺乏安全责任主体和有力的惩罚措施,使很多有关赛事安全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目前,相关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赛事安全责任,特别是谁承担主体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马拉松赛事实施监管。各级田径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和章程,对马拉松赛事进行管理。中国田径协会根据章程,对马拉松赛事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等级马拉松赛事的办赛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的职责,《意见》提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赛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方应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规定,赛事组织委员会应有效履行竞赛组织、医疗救护(防疫)、安保交通等基本职能。

 

费太安建议明确赛事安全主体责任,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赛事主办组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赛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他认为应该划分赛事事故等级。借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伤亡人数将赛事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针对不同事故等级,实行不同程度追责。

 

建议2

目前处罚力度偏小,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费太安认为,目前,各项规章制度缺乏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款,或处罚力度过小,不足以对赛事主办方构成约束。

 

《意见》规定,赛事组织和举办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中国田径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追究赛事组织机构的相关责任,可处以禁止或限制举办马拉松赛事、取消其参与赛事组织水平评定资格等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如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规定,当地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单位等违反相关规定和赛事组织标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罚: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申请中国田径协会认证赛事资格;取消该赛事1-3年认证资格;1-3年内停止举办马拉松赛事活动。

 

费太安建议加大赛事事故处罚力度,加大对赛事事故主办方、参与方、监管方,以及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的责任追究力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3

法律覆盖有缺位,建议修订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列举了对6条事项的处罚,分别是:在竞技体育中弄虚作假;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费太安认为,其中缺乏对赛事安全方面的要求及处罚。他建议,抓紧研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增加关于赛事安全条款的要求和法律责任。严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梳理其他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条文,增加相关保障措施和追责条款。


此外,他还建议完善赛事审核监管机制。体育部门要将“放管服”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切实履行赛事审核和监管职能,将赛事合规性、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作为必审要件。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白爽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