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育儿假”要来了。日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发布,该政策文件从六大方面明确了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育儿假”并非新概念。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指出,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

 

此次在“三孩政策”刚刚放开的背景下,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一方面或许预示着多方呼吁下的“育儿假”有望加快步入现实;另一方面,其也可看作是对“三孩政策”的一种呼应,以及缓解社会养育焦虑的一种靶向施策。

 

“育儿假”不等同于既有的产休假,而是在其基础上,专门为婴幼儿父母所增加的一种假期。其着重要解决的是婴幼儿父母带娃时间不足的尴尬。从现实来看,不少新生儿家庭都面临着家庭监护难题,这一点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生育意愿。

 

如有调查表明,“没人带孩子”,尤其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供给不足,是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高达六成的一孩母亲因为“没人看孩子”而不愿生育二孩。


▲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就此而言,增设“育儿假”,特别是实施父母“育儿假”,将大大缓解新生儿家庭的养育困难,同时有利于降低家庭在生育上的顾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的规定,是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语境下提出,它道出了增设“育儿假”的另一个好处,那就是有利于提升育儿质量,这也是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无论是更好实施“三孩政策”,提升社会生育率,还是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增设“育儿假”,都已凝聚了相当的社会共识,因此,关键问题还在于政策的执行。

 

目前各方政策对“育儿假”的表述,都突出了“鼓励”、“探索”之意,而并非作出“一刀切”的规定。这种审慎是必要的。

 

因为“育儿假”能否实施,又如何实施,都需要因地制宜,充分照拂现实,并且制订好配套的支持政策。

 

如湖北咸宁市在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就明确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并且强调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这一实施方案,强调了先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并且规定父母双方都可休,而假期最长可达一年。

 

这几个细节,也是其他地方在制定政策时,需要注重予以考量的。“育儿假”既需要照顾家庭的实际需要,比如,若假期过短就可能变成“鸡肋”,但同时也得照顾好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如职工休“育儿假”对应的用人成本,若完全推给企业恐怕就有失公平,也最终会影响到职工权益。

 

因此,“育儿假”到底如何休,相关部门不妨积极参考前期一些地方的执行情况,包括“二孩政策”配套措施的效果,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制订出“接地气”的方案。

 

归根结底,相关部门需要在家庭、社会(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构建一套合理的休假成本分担机制,既要让用人单位愿意支持休,也要让婴幼儿父母敢于休,如此才能真正让“育儿假”的红利得到最大程度释放。

编辑:陈静 校对: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