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服务市场的变革,但也出现了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阻碍公平竞争、平台拥有多个金融牌照而节点业务难界定等问题。


6月10日,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牵头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报告(下称“报告”)提出多个建议,包括建立分级牌照体系、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等。


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


报告提出,有必要尽快建立起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应秉持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有机结合等原则。”报告称。


其中在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有机结合方面,建议扩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加入统筹协调金融科技、金融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及监管的内容。


监管部门在技术方面还有哪些需要改进与提高?吴晓灵表示,监管部门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金融监管要求,应加强三方面的能力:一是对金融业务本质特征的认知分析能力,二是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和对算法、模型评判的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管协调能力。“加强监管协调能力才能提高监管效率,做到既不留死角,又不把企业管死。”吴晓灵说道。


建议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可借鉴独立于银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


对于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报告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二是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合规监管,三是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其中在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方面,报告提出建议建立分级牌照体系。


吴晓灵表示,例如金融科技公司介入贷款业务某个环节的现象。金融科技公司无论是引流、获客、助贷,还是帮助银行做风控、做贷后管理,都不同程度地介入了信贷业务的某个环节,这些活动都会对贷款质量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我们认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节点型金融服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应按业务流程拆分传统业务牌照,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即对某项金融业务实施全牌照或有限牌照的管理,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可借鉴的案例是监管部门设立独立于银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吴晓灵表示。


此外,在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方面,报告还建议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以及完善“监管沙箱”机制。


谈大型科技公司数据垄断:应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在反垄断治理下,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阻碍公平竞争被诟病。“我们的反垄断,不是要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是要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吴晓灵称。


对此,报告建议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当前市场中普遍存在数据孤岛的问题,不利于数据资产价值的发挥。探索个人数据账户制度,一方面赋予用户充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要求平台公司有义务在用户授权后,将相关数据有偿向第三方公司开放,从而联通数据,解决孤岛问题。”吴晓灵称。


此外,对于数据公司的监管,吴晓灵认为,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


“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深浅程度,实行匹配强度的监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以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构实施穿透式管理,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吴晓灵说道。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编辑 赵泽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