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一家五口租住35平方米房的深圳创业者梁文锦,成为中国最著名的破产者——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破产”第一人。

 

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35岁的梁文锦案成为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拿到裁定书后,梁文锦说:“心里踏实了,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陷入债务泥潭。”

 

“他创业不幸,但很积极地还债。”梁文锦一案管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刘胜军律师说,他曾为数十例在网上申报个人破产者提供电话咨询,发现部分老板认为,宣告个人破产就不必再还债了。

 

个人破产的试水,将让中国的“半部破产法”迈出了走向完整的关键一步。接受新京报采访的学者、律师认为,要让个人破产制度在更大范围建立起来,需要让人们在思想上接受“个人破产”这一概念,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逃废债”的工具,并及时建立配套制度,做好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制度的衔接。

 

5口人租住35平方米房,年轻创业者破产重整

 

今年35岁的梁文锦,是一名80后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1项外观设计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

 

2018年6月,梁文锦和前同事一起创业(后前同事离开),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

 

2019年,梁文锦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参展,却没有赢得客户,在研发改善产品之际,新冠疫情来袭。梁文锦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以借贷方式解决经营资金问题。由于不懂市场运营,加上借贷、垫资模式推高资本使用成本,梁文锦资金枯竭,最终无法清偿借款,陷入债务困境。

 

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10天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其中明确,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创业失败后,梁文锦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月收入约2万元,且偿债意愿较强。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是深圳中院指定的梁文锦一案管理人,全程参与办理的刘胜军律师介绍,梁文锦一家住在龙华区一个出租屋里,管理团队曾多次上门调查,核实夫妻二人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两个小孩的学杂费单据等,确认他如实申报了财产。

 

刘胜军说,梁文锦一家租住的房子35平方米,住一家5口人;他每天上班比较早,下班挺晚,坐公交车需要8元钱,全程大约一小时。

 

刘胜军律师介绍,在调查核实了资产、负债以及未来可期收入的基础上,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作的偿债方案是重整计划草案,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刘胜军律师对梁文锦印象最突出的两点是:诚实、积极还债。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心里踏实了,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陷入债务泥潭。”7月19日中午,拿到深圳中院送达的个人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后,梁文锦松下一口气:“今后将努力工作挣钱并节流,如期还债。”

 

“梁文锦案意义非常重大。”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本案件为首个按照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破产重整的案件。代表着个人也能够和企业一样,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实现清算、重整、和解。标志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时代的终结。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该案例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从真正意义上由立法阶段步入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由制度变成了现实。最后,该案例的终结将对深圳乃至全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朱征夫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得在生产中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家面临创业失败后获得重生的机会,有利于培养企业家精神,同时促进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

 

部分老板认为破产就可以不还债,学者建议防止滥用

 

积极还债,是个人破产重整计划通过的关键。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介绍,在首批裁定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5宗案件中,梁案的进度一开始不是最快的。但他本人及家属十分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特别是他提出三年还清本金的重整方案诚意十足,债权人也接受。由于案件推进比较顺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具备了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并且高票通过,就成为了首宗案件。

 

个人与企业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经营出现资不抵债时有企业破产法来解决,但对个人来讲,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个人一旦遭遇经济风险,就缺乏稳定的程序来实现再生。刘胜军律师认为,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破冰”,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来说是一项巨大的制度红利。

 

4月12日,深圳中院召开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披露,自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260例申请中,主体类型包括市场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自由职业者如网约车司机、网点经营者等。

 

在首月受理的260例申请中,深圳市中院优先受理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为何很多个人破产申请没有获得受理?刘胜军律师曾为数十例申报个人破产者提供电话咨询和面谈,他总结了三点原因:有的人主体资格不够,比如没有连续缴纳社保3年;有的人对自身的资产和负债不能进行合理说明;还有的人不够诚实守信。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卢林律师介绍,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案多、立案少的情况,是因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初期,申请人不了解法律规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距离立案要求相距甚远。当然,也是法官崇尚法律、谨慎对待态度的表现。

 

“部分申请个人破产的老板有一个误区,就是因为宣告个人破产了,过了三五年就不用还债了。”刘胜军律师说,必须要说明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帮助,对那些恶意逃债的、希望借此躺平的人来说,进入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不但不能逃债,反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比如罚款甚至拘留。同时,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之后的几年内,都要积极工作、赚钱、还债,只有积极履行了约定义务,才有可能获得“重生”。

 

与此同时,社会上也有一种声音认为,个人破产可能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对此,卢林律师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根据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仅有符合法律规定,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最终实现债务的部分免除。如债务人主观上想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不仅最终无法实现部分债务的免除,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具体来说,若债务人在申请时隐瞒或转移了财产,那么其破产申请将不会被法院受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管理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情况,该债务人的债务不但不会获得免除,其民事权利将会受到限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案件的实践,尚不足打消民众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的顾虑。”卢林律师表示,只有更多案件的受理、办结,才能使民众真正打消该顾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个人破产完善了相应的制度,有利于进行查处,是有利于打击和限制老赖的。

 

如何预防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一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靠制度事中监管,四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


深圳试水之后,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走向全国

 

“深圳个人破产案走的是重整程序,体现了中国的国情,即注重债务人的责任,同时也能豁免他一部分债务。”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个人破产在新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因为是第一次试水,所以对下一步修改完善中国的破产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

 

中国2006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因欠缺个人破产制度,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专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将补齐中国的破产法制度。

 

李曙光教授认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是个人信用,有了良好的个人信用才会有良好的企业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对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卢林律师介绍,现有企业破产法,仅能实现企业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免除债务、获得重生,企业中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仍承担着相关保证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债务转移,将企业的债务转移至董事、监事、高管身上,使这部分人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但董事、监事、高管作为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缺少使他们能够免除债务、获得重生的相关制度,将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的鼓励及培养,从而无法真正释放生产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卢林律师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是世界银行评估、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因此,只有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同步实施,才是完整的破产法,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促进经济发展。

 

十余年前制约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那些因素,如今是否都已完善?

 

卢林律师认为,当今很多破产法相关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及完善。比如,不动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制度,比照十年前已完全建立并逐步完善。同时,很多经济、社会制度比照十年前也有了很大进步,比如,医保制度、社会再分配制度等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及完善。

 

李曙光教授也认为,现在个人破产的立法条件基本已经成熟,因为当年用现金比较多,对个人债务的查找比较困难,个人的征信制度也没建立起来,而现在个人的征信制度也慢慢建立起来了,比如有失信人名单制度、有限制高消费行为,另外其他的法律制度如民法典开始实施了,公司、证券、企业破产法也都有了,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已经具备。同时,市场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个人信用的评估和财产的查询、转移追踪制度都比较完善,所以,我认为个人破产实施的时机相对比较成熟。“现在有了深圳个人破产试点,我相信下一步对立法的推动会比较大。”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之后,深圳市率先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对于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刘俊海教授认为基本上不错,但也有漏洞。如,深圳人在外地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能不认同其免责的法院裁判文书,毕竟其他地区还没有这一制度。

 

在深圳试点之后,个人破产制度未来将走向全国。

 

李曙光教授认为,在建立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有全国性的立法,因为目前中国只有一部地方性的法规,这是远远不够的。

 

“我觉得还是要循序渐进,因为中国人对于破产观念的接受需要一定的过程,认为破产不吉利,实际上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常态,毕竟在市场上总有成功和失败,总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李曙光教授提醒。

 

朱征夫律师提出,深圳的立法实践及司法实践必将给个人破产制度走向全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这也是深圳先行先试的意义所在。通过深圳先行先试,给全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司法工作提供更多经验。

 

对于其他地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副会长卢林认为,首先要做好思想准备,使民众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逃废债”的工具。要及时建立配套制度,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比如,夫妻家庭财产的区分、个人信用制度的恢复、管理人报酬等,都是需要同步建立的配套制度。同时应考虑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之间在法律上、程序上是否需要衔接、如何衔接的问题,并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见习记者 展圣洁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