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7月23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正式发布《关于确定北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的通告》。据悉,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将作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今年2月10日国务院官网显示,李克强总理于1月26日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条例》在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这部历时多年、首部关于非法集资的国家级行政法规,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事实上,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小众现象,而是具有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7月8日,在银保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据银保监会打非局副局长胡美军介绍,仅今年1-5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查处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已有8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900亿元。《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在第六条与第五条中分别规定,“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

 

“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的牵头部门权力很大,履行职责和协调组织的能力要求较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告诉记者,“这个牵头部门通常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承担,也可以由能够履行职责的其他部门承担。以牵头部门为核心,协调各方将有效形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合力。”

 

同样,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看来,《条例》中所规定的牵头部门对于地方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所规定的牵头部门,绝不仅仅是在‘工作机制上牵头’,还拥有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实施强制措施以及开出行政罚单的权力或手段,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仅牵个头、但不履行实际职能的部门。”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