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外交部宣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中方决定对前美商务部长罗斯等7个美方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是该法首次适用。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7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宣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中方决定对前美商务部长罗斯等7个美方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这是该法自今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施行后首次适用。


《反外国制裁法》不是“制裁法”,而是一部“反制法”。该法明确,只有当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才会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为此,外交部发言人也明确指出,此次反制措施回应的是7月16日美国方面发布的“香港商业警告”,以及美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将7名香港中联办副主任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金融制裁的行为。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规定,反制对象本身就是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中方所认定需要反制的对华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该法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实施的部门不限于外交部。


此次外交部发言人亦指出,中方是“对等反制”,故而,针对金融制裁行为的反制重点会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实际需要,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也会在实施之列。


《反外国制裁法》规定,相关反制措施属于“最终决定”,是可以即时生效的。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外国金融机构在华的分支机构、在华的外国国籍人士,均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否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包括追究不配合执行反制措施者的法律责任。


在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的今天,反制措施会对被制裁主体起到不容忽视的惩罚力,也会对其他可能实施错误行为的主体形成震慑。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将反外国制裁规则上升为成文法的形式,首先就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将反制措施法治化的努力和诚意。


《反外国制裁法》初次适用,距离该法生效已经一个半月。在反制对象的数量上是“7对7”,并强调“对等反制”,既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适用该法时审慎、克制、负责任的态度,也表明了该法虽字数不多,却不是“无牙的老虎”,而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生动展示。


而且,反制的要旨不在于“互相伤害”,而是“以战止战”“以裁止裁”,让外国以后实施对华制裁前“三思而行”。尽管首批反制措施就指向美国,但也正如外交部发言人所指出,把中国定义为竞争对手,挑动对抗,不是中美关系的主流,不符合事实,冲突不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也不符合时代潮流。中美关系应当基于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而非一方受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才是依法反制的最终目的。


从更普遍角度看,《反外国制裁法》首批反制措施的落地,亦不只是针对涉案的个人或特定国家,而是中国政府向全世界鲜明地表达了相关事务在“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红线”之内、不容干涉。这属于发展中外关系时的原则立场,应当为各国有识之士所明鉴。


特约撰稿人 |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