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将对《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据悉,此次修改进一步保障“无障碍停车”服务,细化无障碍停车服务保障措施。同时,条例草案拟规定,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区政府可按规定予以补贴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向常委会会议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拟规定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区政府可按规定予以补贴

 

郝志兰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存量建筑和设施的改造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区分依标准应建未建与按新标准提升改造两种不同情形,细化明晰政府与社会主体的责任边界和改造资金分担机制。

 

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相应条款修改为:“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已经建成且无障碍设施符合原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予以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在条例草案增设规定,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残疾人代表提出,残疾人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若无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引导,将会出现使用不便等实际困难。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补充完善停车场管理人责任的规定“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拟增加规定:符合条件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拒绝,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郝志兰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残疾人代表提出,为保障规定落地实施,应完善救济途径,对拒绝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使用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建环保委对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设施)设置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条例草案规定,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各方面基本上都认为条例草案明确了行为要求,也应该增加相关法律责任。

 

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作出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