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市海淀区王女士在购买机票时被航空公司告知其因涉及未结的执行案件,已被限制购买机票。经查询,王女士发现自己竟成了博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博达公司对外负债,她也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王女士经向该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查询后得知,该公司备案的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上王女士的签字均系他人伪造。随后,王女士将出资转让协议中的出让方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部门信息查询显示,20073月,张(转让方)与王女士(受让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将其在博达公司出资255万元的股权以200万元转让给王女士,转让后张不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相应权利及义务由王女士承担。

 

庭审中,王女士对上述20073月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提出异议,认为协议落款处受让方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并就签字与比对样本的同一性提出笔迹鉴定。后鉴定机关向本院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出资转让协议》的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所签。

 

经法院询问,王女士自述其身份证于2007年丢失,也曾就身份证丢失情况申请属地派出所补办。同时,王女士称其从未将身份证出借他人,亦不认识张先生,在本案诉讼之前从未听说过博达公司或接触该公司人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出资转让协议书》落款处受让方签字并非王女士本人所签,且依据现有证据亦不存在王女士授权他人签订案涉《出资转让协议书》的情形。据此,可以认定该份《出资转让协议书》并非基于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王女士主张确认20073月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协议无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