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中甲球队南通支云主帅、前国脚谢晖在一次朋友饭局中聊天被同桌“朋友”偷拍后发布在网络上,引发球迷热议。次日,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发出《公告》,谢晖暂停主教练职务。本次事件被网友热议,一方面系基于公开身份,每个人都会采取各种方法去控制自己的言行,但在类似朋友聚会的场合,人们的行为是比较放松的,不会刻意选择控制言行。而最近发生在娱乐圈的霍尊事件,也在持续让人们讨论隐私权的披露尺度问题。


隐私权的尺度在哪儿?

 

820日,#霍尊好友发文#又上了热搜,内文除了站在霍尊一方说话外,还提到“私底下、非行动的东西,不能拿来随意曝光,作为对一个人的批判。”我们私下的言论和聊天记录随便发到网上有没有法律风险?被披露方真的如披露内容那样有道德瑕疵或其他不当行为能否成为披露方的免责理由?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

 

任何行业的从业者都有很多默认的行为准则,“不得散播影响行业/公司正面形象”,或“从业者要对社会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则是行业从业者的一条铁律。谢晖教练的言行尽管在私下酒局发生,仍对所在行业有负面影响,被处罚亦在情理之中。

 

但是,本次谢晖事件也意味着即便私人场合,我们甚至没有办法判断同桌的朋友是否靠谱,也就是当朋友拿起手机的一刻,饭都吃不成了,大家闭嘴散伙就是。显然,这样的行为对我们的私人生活,威胁更大。


社交生活无孔不入

 

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将自己私密的事件、行为发布在网络。同时,将别人的照片、聊天记录、聚会的发言视频等内容公布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有些图片、偷拍视频的发布者,其初衷并非恶意,可能只是为了“娱乐”,由于情况不断发酵,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而还有些人,将私密的聊天记录、偷拍的视频传播网络,其初衷就希望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如最近吴某凡案,当事人发出聊天记录的目的,就在于让明星“人设崩塌”,从而为自己的维权造势。

 

然而,对公众人物来说,由于其往往具备强大的公关团队,在事态发酵后能够对事件进行有效危机公关,能够以诸多方式消除对该事件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但对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这种偷拍、偷录,或将聊天记录发布在网络的行为,通常危害更大。如2020年,杭州某便利店主通过偷拍视频并捏造“女子与快递小哥有染”的谣言,直接导致事件当事人人格受到损害,丢掉了工作,找工作被拒,自己也患上抑郁症。

 

鉴于此,从法律规定到司法认定,都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将私密信息公开后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泄露这些隐私信息的人的法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偷拍、将聊天记录发布在网上,或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个人权侵权的,往往法院都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在近年来发生的各种指导案例里,都出现过因为偷拍者,或故意将聊天截图发布在网络上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发布隐私信息者并不会因为其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被发布者是不是真的存在道德上的瑕疵而免责。

 

发布内容真实的案例比如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案件中,被告平台方将原告妻子博客里的关于原告的内容在其网站上披露,扩大了其隐私的传播范围。原告对婚姻的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后,被众多网民“人肉搜索”,使原告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某甲婚姻不忠行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某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信息也侵犯了某甲的隐私权。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哪怕这些信息曾小范围地在其妻子博客中出现过。

 

发布内容不真实的案例见于《2020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五,该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原告及其公司进行诽谤、污蔑、谩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该公司和黄某的猜测和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其所在公司的名誉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可见,不论在互联网上随意传播的内容是真是假,只要涉及对方的隐私或名誉,就有可能造成侵权后果。由于网络舆情走势的不可控属性,一个事件的传播发酵,性质也可能发生变化。如前述杭州便利店的案件,起初该案件公安机关对偷拍视频及传播者做出了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但两个月后,事件当事人便提起了刑事自诉。随后检察机关认为,“由于从发布视频到当事人起诉期间,相关视频资料在网络上传播、发酵,使得案件的情势发生了重要变化,因此该便利店主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人格权,更是一种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该案直接进入了公诉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四:谷某诉郎某诽谤案

 

故在笔者看来,对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不论是无心还是有意,将自己随手拍下的视频、图片发布在网络的行为,由于事态发展不可控,普通人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随手做出的行为,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其行为亦最终将在各个层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哪怕他的初衷是为了维权,或者为了所谓的“正义”。笔者也希望被侵权的人们可以勇敢站出来,对这种侵犯隐私权益的行为说不,把一切争议的解决纳入到法律框架下。

 

□田晨(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京报编辑 吴龙珍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