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胡萌)9月5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 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陈莉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