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9月10日教师节当天,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3起民办教师司法维权案例。

 

法官介绍,民办教师属于广义上的教师群体,同样受《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学校寒暑假期间拒给民办教师发工资,法院:教师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王老师入职北京市某区民办学校,该民办学校以寒暑假期间王老师未给学校提供劳动为由,拒绝发放王老师自2018年起至2020年的寒暑假期间工资。

 

学校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以及《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相关规定,学校有权确定王老师的工资发放。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民办学校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因其自负盈亏,经济收入稳定性无法比拟公立学校,因此,举办者与教师可自主协商确定教师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自主权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只要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学校就不能单方不予发放教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王老师对于寒暑假期间工资报酬的主张。

 

民办教师患病治疗期间被学校开除 ,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刘老师入职某民办高校,双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刘老师被确诊为卵巢恶性肿瘤,自2014年7月起一直持续、间断地在外地住院治疗,其间通过托人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校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补交假条。

 

2015年1月19日学校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中“教师擅自离岗、旷工在十五日以上的,自学校公告之日起合同自行解除”,以刘老师自2014年12月1日起连续旷工为由作出决定,解除与刘老师的劳动关系。

 

刘老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刘老师2014年7月至10月多次因病请假的事实,学校应当明知刘老师因病就医,无法到岗工作,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不属于《聘用合同》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民办学校不能因教师患病而随意解除和教师的劳动关系。即使教师存在长期病假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依法确认开除决定无效,支持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民办教师被停工,法院:无教师资格证权益难受保护

 

李老师入职北京某民办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但李老师并未取得教师资格。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但李老师继续为该校从事教学工作。后该校进行了体制改革,学校以学校改制及李老师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李老师的工作。

 

为此,李老师不服停止工作的安排,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订立书面的教师岗位劳动合同,行使劳动的权利。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看,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该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这对从事教学工作的民办老师而言,在应聘时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才能从事教学工作,否则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法院认为,由于李老师不具有教师资质,不具备与该中学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对李老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