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记者从常委会会议上获悉,条例的修改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

 

同时,条例的修改还明确规定消费者退卡退费的适用情形。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

 

增加规定:“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

 

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成燕红介绍,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学者提出要按照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发卡单位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规范发卡单位经营行为,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增加规定,“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同时,针对退卡、退费难的问题,成燕红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退卡、退费难的问题是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主要纠纷,应当完善退卡退费规定,明确列举适用情形,防止发卡单位推诿扯皮。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消费者退卡退费的适用情形。发卡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履约能力,发卡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停业、注销和双方协商一致时,发卡单位应按照消费者要求一次性返还余额。

 

发卡单位可采取保证保险、保函等履约保证方式

 

对于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成燕红介绍,在调研中,有关专家及企业代表提出,不宜将资金存管作为唯一的履约保证措施,应当进一步丰富预付资金监管手段,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元的履约保证方式,对有些区在保证保险、保函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可以通过立法固化下来。修改中,条例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对涉及企业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合理的适应调整期。建议增加规定:“资金存管的具体办法需要调整的,应当为发卡单位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此外,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不同区、不同行业对单用途预付卡有不同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反映,本市应该建立单用途预付卡信息归集系统,用以整合各方信息,方便企业在线办理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等方面事项,便利消费者线上查询,及时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备案情况以及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建设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相关规定。系统主要承担发卡单位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方面的功能。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链接

北京立法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多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介绍,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随着发卡量日益增长,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频发。2020年北京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职业技能培训7.7万件、课外辅导2.7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消费者投诉主要反映发卡主体无门槛、预收资金无监管、服务质量无保证等问题。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从北京市具体情况和立法实际需要出发,界定了法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资金风险,健全监管措施和违法惩治手段,完善维权救济途径,措施具体可行,可以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

 

如法规提出,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合同”。合同上需要特别写明经营场所使用期限、退费的处理方式、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等内容。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条例(草案)》提出,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