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制度。参照全国人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下称全国人大《办法》”),北京市这次修订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指导原则,提出明确的备案范围

 

市政府、市监察委、市高法、市检察院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孙力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介绍,2020年以来,参照全国人大《办法》要求,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全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将“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和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区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北京市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指导原则。参照全国人大《办法》,《修订草案》在原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基础上,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同时,结合北京市工作实践,将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

 

条例拟修订提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属于监察、审判、检察工作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等都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悉,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已在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本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各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也将于今年年底前实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覆盖。

 

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应提出意见

 

除了备案之外,法规修订还增加了有关“主动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的职责分工的规定。其中提出,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修订草案还提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

 

同时,此次修订,在审查标准方面对原条例审查标准作了补充和完善,明确、细化、统一了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标准,具体包括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适当性标准。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此外,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也应当提出意见,如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等情况。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